司法鉴定中心对交通事故受害人谢某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9日,谢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时与一辆小型客车发生碰撞,谢某在事故中受伤。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据某市第二人民医院病历材料(住院号:1043951)记载: (一)住院日期:2019年8月9日-2019年8月30日。 主诉:左髋部疼痛,伴活动受限2小时余。查体:T: 36.5C,P: 87次/分,BP: 141/98mmHg, R: 20次/分。神清,检查合作。全头颅无压痛,双侧瞳孔等大等圆,直径3.0mm,对光反射灵敏。专科情况:脊柱呈生理弯曲,各棘突无压痛及叩痛。左肩周围局部轻压痛,肩关节活动良好。右手背可见大小约3cmX4cm皮肤淤青,局部轻压痛,腕关节活动良好。右手第3、4指背侧可见数个大小不等的皮肤擦伤痕迹,无渗血,手指活动、感觉、血运良好。左大腿前外侧见长约5cm皮肤擦伤痕迹,轻压痛,左膝前可见大小约2cmX3cm皮肤挫擦伤,少量渗血,局部轻压痛,膝关节活动稍受限;左髋周围稍肿胀,髋关节被动屈曲畸形,髋周围压痛、叩痛明显,骨盆挤压、分离试验阳性,左髋部未触及明显骨擦感,左髋关节活动受限左踝及左足各趾背伸障碍,感觉麻木,血运良好。右下肢各见多个大小不等皮肤擦伤痕迹,无渗出,无明显压痛;右足第一趾内侧可见一长约4cm伤口(已缝合),少量血性液体渗出,轻压痛,足趾活动良好。我院急诊X线片示: 左髋臼粉碎性骨折并左髋关节脱位;左坐骨结节骨折;右足未见骨折及关节脱位。X线片示: 左髋臼粉碎性骨折并左髋关节脱位:左坐骨结节骨折;右足未见骨折及关节脱位,左股骨头、坐骨支骨折,左侧盆壁软组织挫伤。诊疗经过:入院后急诊行左侧股骨髁上骨牵引术,于2019年8月14日在全身麻醉下行骨盆多发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左股骨头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等处理。术后复查X线片:原左髋骨骨折端移位基本矫正,左髋关节脱位已复位,骨折对位、对线良好,固定牢靠。出院时情况:左髋、膝关节活动受限,左足各趾感觉麻木,左踝及足趾活动受限。右足第一趾外侧伤口愈合良好。出院诊断:骨盆多发骨折,左侧股骨头骨折,左髋关节脱位,左侧坐骨神经损伤,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擦伤。 (二)2020-3-18门诊病历 诊断:左髋臼骨折术后,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左股骨头骨折,左髋关节脱位,左侧坐骨神经损伤,左髋关节创伤性关节炎。处理意见:左髋臼骨折内固定钢板如无特殊不适,建议不取。 二、法医学检验 1.检验方法 2020年4月13日,在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室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对谢某进行活体检查。 2.活体检验 神清,轻度跛行步行入检查室,言语清楚,对答切题。左髋关节活动障碍,不能下蹲,只能完成半蹲位。左膝关节活动可,左小腿前侧及足背皮肤感觉减弱。两下肢基本等长。左下肢轻度萎缩,左小腿中段(髌下15cm)周径为38cm,右侧为41cm。左下肢活动乏力,左下肢近端肌力4-4+级,左踝背伸不能,可轻微跖屈,肌力3级,即远端肌力3级,左足趾屈伸受限,仅能轻微颤抖。余无明显异常检见。 3.阅片所见 2019-8-9骨盆平片(编号:00285786):左髋臼粉碎性骨折并左髋关节脱位,左坐骨结节骨折。 2019-8-9骨盆 CT三维重建(编号:00285786):左髋臼粉碎性骨折并左髋关节脱位,左坐骨结节骨折。 2020-3-18骨盆平片(编号:00285786):左髋臼粉碎性骨折并左髋关节脱位复位内固定术后改变,髋臼骨折端对位尚可,但左侧坐骨支骨折对位欠佳,骨折端略突入骨盆,双侧坐骨结节不等高,闭孔大小不对称。

【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鉴定材料,包括病史及影像学资料等,结合本院鉴定人检验所见,综合分析认为: 被鉴定人谢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损伤主要为骨盆多发性骨折(左髋臼粉碎性骨折、左坐骨支骨折),左髋关节脱位,左股骨头骨折,左侧坐骨神经损伤等。其受伤入院后临床予骨盆多发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左股骨头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等治疗,伤情稳定好转出院。现伤后8月余,检见伤者因骨盆多发性骨折并坐骨神经损伤遗留左下肢活动乏力伴髋关节活动障碍,左下肢近端肌力4-4+级,远端肌力3级,左踝关节不能背伸。复阅伤者近期骨盆平片见左髋臼粉碎性骨折内固定术后,髋臼骨折端对位尚可,但左侧坐骨支骨折对位欠佳,骨折端略突入骨盆,双侧坐骨结节不等高,闭孔大小不对称,符合骨盆骨折术后遗畸形愈合的影像学表现。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鉴定标准5.9.1.7、5.10.6.4的规定,谢某本次交通事故致左侧坐骨神经损伤,治疗后遗留相应肌群肌力3级已构成九级伤残;骨盆多发性骨折致骨盆畸形愈合构成十级伤残。 被鉴定人本次事故损伤主要为骨盆多发骨折,左侧髋关节脱位,左股骨头骨折,左坐骨神经损伤等,其在住院手术治疗及恢复期间,需卧床制动,伤肢活动受限,行动不便,生活自理有一定困难,需要他人帮助,且损伤后需要较长时间休息康复并加强补充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加速骨折及神经损伤愈合。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 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附录A.4、第9.5.2条、第10.2.8.b)、10.8.2款及的规定,考虑被鉴定人坐骨神经损伤治疗恢复时限较长,且左股骨头骨折损伤部位接近右股骨颈,易造成股骨头缺血性坏死。故参照本标准中10.2.8款、10.8.2款 规定,综合评定谢某本次损伤后误工期为365天,护理期为150天,营养期为90天。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谢某本次外伤致左侧坐骨神经损伤,治疗后遗留相应肌群肌力3级以及骨盆多发骨折等,已构成九级伤残,骨盆多发性骨折; 2、致骨盆畸形愈合上评定为十级伤残; 3、谢某本次事故损伤后误工期为365天,护理期为150天,营养期为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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