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温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1年7月5日被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7月20日被竹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竹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拘禁罪向竹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因温某某没有委托辩护律师,2021年10月20日,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法律援助中心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司法厅《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司发(2019)12号]文件的规定,指定竹山县文润律师事务所全文律师为被告人温某某提供法律援助辩护。 竹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害人张某某与被告人温某某系母子关系。因多种原因导致二人之间矛盾较深,温某某遂起意将母亲张某某送往十堰市精神病医院进行治疗。 2020年8月19日,温某某告知汤某某其母亲张某某患有严重精神病,最近病发比较严重,请汤某某帮忙将母亲送往十堰市茅箭区精神病医院治疗,汤某某同意。后汤某某带王某一起来到竹山。 2020年8月20日上午,温某某让女儿温某给张某某打电话谎称要到张某某位于竹山县潘口乡鱼岭村的住处玩为由,让张某某到路边接送。当日8时许,温某某驾车带着汤某某及王某来到鱼岭村并将提前购买的镇定剂交给汤某某,在路边看到张某某后,温某某让汤某某及王某下车将张某某弄上车。汤某某、王某二人采用恐吓、推搡、搂抱等方式强行将张某某抬上车辆后排。后由温某某驾车,汤某某、王某用口罩遮盖张某某的眼睛夹在中间前往十堰市精神病医院。期间,因张某某害怕一直哭闹挣扎,汤某某在温某某的授意下强行对张某某喂镇定剂三次均被张某某吐出。张某某通过口罩缝隙发现温某某后就哭诉温某某的各种不是。当日11时许,温某某等人强行将张某某送到十堰市精神病医院以张某某有严重精神病,家人无法控制为由请求进行住院治疗。 张某某家人发现张某某不见后于次日报警,经警察盘问温某某才承认将张某某送至十堰市精神病医院。直至2020年8月22日10时许,家人将张某某从十堰市茅箭区精神病医院接回。 2021年5月19日,经国药东风茅箭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张某某在2020年8月20日被非法拘禁期间无精神病。 承办律师通过起诉书了解本案基本案情后,即开始着手法律援助工作。承办律师首先到看守所会见了受援人温某某,在会见时,温某某并未真心悔过,认为自己是替母亲看病,没有触犯刑法,坚持认为自己无罪。考虑到本案涉及家庭矛盾,且被害人张某某系被告人温某某生母。受援人温某某也是因家庭矛盾才走上歧途,面临牢狱之灾。但如果不从实质上有效化解家庭矛盾,温某某出狱后,可能会引发更深的家庭矛盾,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本案背后的深层次问题。于是,承办律师前往张某某、温某某所在的社区走访张某某、温某某的亲戚和街坊邻居,了解其家庭矛盾的根本原因,试图劝说温某某认罪悔罪,化解矛盾。 2021年11月26日,竹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本案,在庭审过程中,承办律师向受援人温某某释明法律规定,并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劝说温某某认识自己的错误,认罪认罚,早日回归家庭。温某某当庭表示愿意认罪认罚,也表达了对母亲深深的歉意,并表示,出狱后会尽全力弥补自己先前行为的过错,为母亲养老送终。 考虑到本案的事实基本清楚,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受援人当庭表示自愿认罪,承办律师提出以下三点辩护意见:其一,本案系由家庭矛盾所引发,被告人温某某是在一时冲动的情况下作出了不理智的行为,主观恶性较小;其二,被告人温某某在接受调查时,能够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三,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并表示尽最大的努力弥补自身的过错,出狱后一定认真尽孝,本案虽然没有取得被害人谅解,但被告人的态度以及被告人和受害人特殊的关系,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2021年12月8日,竹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温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同时认定其具有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特殊的非法拘禁案,被告人与被害人系母子关系,也正是这种特殊关系,被告人张某某才能够借助他人和不知情的精神病院实施非法拘禁行为。本案的办理涉及两个方面的典型意义: 第一个方面,是对非法拘禁罪的认识问题。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对非法拘禁罪比较陌生,认为只有把人关在“牢房”里,并派人看守才算非法拘禁。而事实上,采取一定程度的暴力手段,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都是非法拘禁的实行行为。现实生活中,父母因为教育问题、婚恋问题非法拘禁子女的情况也屡见不鲜。具体到本案,受援人在前期拒不认罪的根本原因在于,受援人认为其主观上只是想把母亲送到精神病院,并没有非法拘禁的故意。但精神病院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封闭管理、限制人身自由,这已是社会常识。受援人利用不知情的精神病院对受害人实施非法拘禁行为,具有非法拘禁的主观故意。 第二个方面,是由家庭矛盾所引发的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在办理过程中除了需要依法辩护,还需找到案件症结,有效化解矛盾。家庭矛盾引发的刑事案件往往积怨已久,且难辨是非。在办理这类案件时,承办律师应充分了解家庭矛盾的根本原因,充分利用亲属的引导作用,充分考虑国法与人情的关系,从实质化解矛盾,从促进家庭和谐的角度为受援人有效辩护,争取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