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市凌源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李某某继承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李某某,女,1926年12月5日出生,现年93岁,家住辽宁省凌源市。其所住房屋系1983年5月与丈夫李某从李某某手中出资2500元购买的房产,李某某与其丈夫李某共生育8名子女,由于子女众多,又在院内添置了24平和13.12平的小房。丈夫李某于2000年2月28日去世,留有上述房屋。现李某某老弱多病,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靠领取低保金与第三子一家共同生活。 2016年凌源市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李某某的房屋在拆迁改造之列。8子女因拆迁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拆迁工作不能进行,至李某某老人起诉时止,棚户区只剩老人一家房屋没有拆迁,新的房屋建设工作无法进行。故此,李某某老人提出先分割遗产后谈拆迁补偿安置事宜。 2018年7月,老人向凌源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希望可以尽快解决自己的房屋纠纷问题。凌源市法律援助中心通过了解核实情况后认为,李某某为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人享受社会低保,属于法律援助对象范围,且请求继承案件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因此决定给予其法律援助,并指派薄静茹律师承办此案,担任李某某的代理律师。 承办律师与老人进行了深入沟通,在了解老人家庭状况后,又听取了老人的想法,了解到老人的诉求。原来,老人自从老伴去世后,一直随着小儿子共同生活,其他子女逢年遇节也来看望,并有少许资助。小儿子无工作,靠打零工生活。2002年以后,李某某院内添置的无照房一个32.93平和48.16平房屋系其三子所建,不是李某某和丈夫的财产。但长子和次子认为,在父亲的院落添置的房屋,他们也应列入遗产范围。同时,认为李某某平日生活中偏向小儿子,起诉不是老人的真实意思,是受小儿子怂恿。他们也没有不赡养老人,凭什么老人的财产要给小儿子一人,所以不配合拆迁工作。 在了解到老人的诉求之后,薄律师对此案做了重新的梳理和分析。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李某某丈夫去世后,院内添置的房屋不属于遗产,其他继承人不能分割。但是,从老人的讲述中,又涉及到老人的赡养问题。其他子女也尽了赡养义务,老人的财产拆迁补偿后会得到楼房补偿,价值在30万左右,不能由小儿子一人独得。 法院受理并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期间,承办律师表达了老人的诉讼请求,老人亲自到庭确认了起诉是她本人的真实意思。承办律师和法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对原被告进行了法律上的释法和情理上的劝解,在继承纠纷达成调解意见前,又达成了分家赡养协议。即:李某某由第三子抚养(包括生养死葬) ,李某某的财产和其继承财产的份额赠与给小儿子。院内无照房屋32.93平和48.16平归小儿子所有,并补偿给其他继承人1万元。达成该赡养协议后,继承纠纷也迎刃而解。原被告双方也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李某某与其丈夫(已故)共有财产由李某某分得一半,剩余部分原告与8被告各继承九分之一。

【案件点评】

本案虽然是一起继承纠纷,但隐藏着赡养纠纷。关于老人的赡养纠纷案件,随着社会的老龄化,越来越多的老人需要子女赡养,家庭子女较多,且家庭矛盾由来已久,造成在老人赡养问题与财产上发生争议,本案中原告已是93岁老人,生活早已不能自理,所需费用由子女承担。8个子女家庭情况不同,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想法,意见不统一,通过相关职能部门的调解,达成了一致意见,以便拆迁工作顺利进行。但是在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老人将子女告上法庭,名为继承纠纷实为赡养纠纷。涉及8个家庭,其中两子女不在凌源本市生活。如果处理不当,会引发社会矛盾,造成千万个家庭不能及时入住。法律援助承办律师通过了解案件情况,掌握问题所在,耐心细心讲法释理,及时化解家庭矛盾,李某某的赡养问题得到解决,丈夫的财产继承问题也就得到处理,继而拆迁工作顺利进行,凌源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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