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对李某抚养费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李某某系未成年人,是李某与王某的婚生子,2014年6月21日出生,在2017年11月8日父母离婚后一直跟随父亲李某共同生活。 李某某患有左下肢先天性疾病,长期需要就医治疗,李某某的父亲虽有收入,但很有限,无法应付李某某日益增加的生活开支,想要孩子的母亲支付每月生活费,在多次和王某交涉无果后,李某作为李某某的法定代理人,于2019年2月20日,到辽宁省建平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李某一家是建档立卡贫困户,根据《辽宁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受理条件,申请的未成年人抚养事项符合法律援助范围,建平县法律援助中心依法受理后,指派超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秦艳敏承办此案。 建平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7月2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一、2017年11月8日,原告父亲李某与被告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原告由父亲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每半年给付一次,直至18周岁止;因李某某患有左下肢先天性疾病,今后李某的治病费用、教育费用凭单据双方各担一半。离婚后,被告仅支付1800元抚养费,拖欠至今的抚养费一直没有给付。二、被告应每月支付给原告抚养费300元,直至原告18周岁或完成高中义务教育止。根据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据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直至原告18周岁或完成高中及其以下教育为止。原告李某某患有先天性疾病,根据离婚协议被告应承担原告治病费用的一半。三、2017年11月8日,原告父亲与被告在沙海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自愿达成离婚协议,约定李某某离婚后的治病费用、教育费用凭单据双方各承担一半。离婚后李某悉心抚养原告李某某,多次带着孩子到医院进行治疗,每次的费用都有相关单据可以证实,由此产生高额的治病费用,原告父亲已经倾其所有还债台高筑,李某某还需继续进一步的治疗,为了不耽误治疗,现要求被告履行协议内容承担李某某治病费用的一半。 经审理,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在婚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可以行使抚养费请求权。王某未尽扶养义务,为保护李某某的利益,使其能获得健康成长所必需的物质、医疗保障,对王某某主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法院判决王某自起诉时起至其独立生活时止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26635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特殊的抚养费纠纷,李某某跟随其父亲一起生活,但李某某患有先天疾病,这无疑加重李某的生活负担。而作为孩子亲生母亲的王某对其不管不顾,未尽扶养义务,致其未能获得健康成长所必需的物质、医疗等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法律援助承办律师从保护患有先天性疾病的受援人利益出发,依法代理受援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离婚协议的抚养费约定予以确认,并经法院判决受援人母亲王某5日内支付受援人医疗费、护理费26635元,以解决受援人的治疗困难,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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