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李某某,男,1965年6月2日出生,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榆县。李某某因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冀中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6日以(2016)内0521刑初48号刑事判决书,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2016)内05刑终17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7月15日起至2023年1月14日止。于2016年11月16日交付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5月21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五监区三分监区全体人民警察集体研究李某某提请减刑案。李某某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能够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李某某委托其亲属于2018年4月9日将所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全部缴纳。五监区三分监区集体合议认为,李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李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2018年5月25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法制科审查。经法制科审查,认为监区所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提请李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8月9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监狱法制科审查提交的提请李某某减刑建议进行评审,并邀请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会议,同意提请李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在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后,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2018年9月7日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提请李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监狱法制科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因李某某在考核期内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全部缴纳,对其减刑可以从宽,依法裁定对李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