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马某,女,1967年6月10日出生,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马某因过失致人死亡罪、重婚罪、敲诈勒索罪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7日以(2012)临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书,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附加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1年10月15日起至2020年4月14日止,于2012年8月23日交付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共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满日期:2019年9月14日。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4月11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女子监狱二监区全体人民警察集体研究马某提请减刑案。马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马某委托其亲属于2017年10月10日缴纳罚没款五百元。马某在2014年6月至2018年3月考核期内月均消费七十七元,狱内账户余额771.82元。综合考虑,马某确有悔改表现。二监区人民警察集体合议认为,建议依法对马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法制科审查。 经监狱法制科审查,认为监区所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提请马某减刑建议适当,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5月24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监狱法制科审查提交的提请马某减刑建议进行评审,同意提请马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在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后,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2018年8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女子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并邀请驻狱检察室列席会议,审议决定提请马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监狱法制科根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9月28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裁定对马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