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双台子区刘某与张某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盘锦市双台子区某村村民刘某是货运卡车司机,2021年1月某日夜间,刘某驾驶车辆经过同村村民张某家门前道路时,因货运卡车过高,卡车顶部刮断了张某家门前的树枝,砸坏张某家院内杂货棚。次日,张某找到刘某理论,要求刘某赔偿被砸坏的杂货棚,刘某认为杂货棚过于简易,张某自行搭建就行,表示不予赔偿。双方发生口角,于是向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收到双方当事人调解申请后,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了解事情经过,并到现场进行勘察和走访。经了解,事情的具体经过:当天由于时间较晚,停车场已经关闭,刘某驾驶的车辆无法开进停车场。为了防止车辆被盗或者遭到破坏,决定将卡车开回自家院内。在回家途中,路过张某家门前时,由于卡车的高度过高,刮碰到张某家门前的树。刘某随即通过车辆后视镜查看,认为情况并不严重,便没有停车。同时,张某在室内听到门外有汽车马达声,随后听到树木断裂的声音和一声巨响,立刻出门查看,发现其院内杂货棚被树枝砸坏压塌。张某立即跑到院门外,看到了刘某驾驶的卡车。因天色已晚,张某没有立即追究。次日,张某找到刘某要求修缮被砸坏的杂货棚,或者给予赔偿。但刘某认为杂货棚过于简易,根本不值得赔偿,让张某自行搭建就行,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另外,调解员勘察的现场情况与双方当事人描述的情况一致,杂货棚确实是被刮断的树枝砸坏。 调解员根据了解掌握和现场勘察的情况,向双方当事人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行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本案中,刘某因驾驶的车辆刮断张某家门前的树枝,导致张某家杂货棚被砸坏,其行为确有不当之处,一是大型货车因重量过大,会对路面造成不可修复的损害,因此根本不应进入村里的乡村道路。二是刘某在驾驶车辆时忽略瞭望,并对车辆高度判断失误,给张某造成了财产损失,因此责任在于刘某,刘某应该主动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不应因为这点小事激化邻里矛盾,造成邻里间的不和谐。 调解员单独做刘某工作,指出如果刘某坚持不赔偿,张某可到法院对刘某提起诉讼,此案责任非常明晰,刘某肯定败诉。调解员又进一步提出,当事双方是同村的邻居,大家乡里乡亲,抬头不见低头见,邻里和睦是关键,因为一件小事产生纠纷,如果走诉讼程序得不偿失,尤其刘某是货车司机,经常外出,其家人在村里肯定需要街坊邻居的帮助和照顾,如果刘某就此置张某的合理诉求而不顾,很容易给其他村民留下负面印象。日后刘某外出期间,一旦家里出现紧急情况,邻居们肯定也不愿意帮忙。在事实、情理和法律面前,刘某的态度有了转变,对调解员的调解工作心悦诚服,同意赔偿张某的损失。最终,在调解员的调解下,平息了矛盾,当事双方握手言和。

【调解结果】

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1.刘某出资购买修理材料,并修理张某家的杂货棚。 2.刘某不再驾驶其长途货运卡车进入村里的乡村道路。 事后,调解员对此案进行回访,双方再没因为此事发生过争执。刘某按照约定购买了修理材料,为张某家修理了杂货棚,刘某也再未驾驶卡车进入过村里乡村道路。双方当事人对调委会解决此次矛盾纠纷表示感谢,对人民调解员细致的工作作风和依法调解工作方法感到敬佩和尊重。

【案例点评】

本案并不复杂,但是如果处理解决不当,将会激化矛盾,导致案件升级,甚至可能造成更大的纠纷。调解员凭借多年的工作经验,本着矛盾纠纷无大小的原则,一方面运用法律条文来讲解,向群众释明处理损害赔偿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另一方面运用同村的乡亲情感来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及时快速进行调解,避免出现更大的纠纷。调解员在安抚当事人的情绪后,认真分析案情,分析双方当事人产生情绪的原因,针对刘某的不配合,展开了现场调查调、法律宣讲,以情入理,在综合了“法、理、情”的基础上,调解员审时度势,成功地化解了这次矛盾纠纷,使双方当事人都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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