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刘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刘某某,男,1974年8月4日出生,高中文化,捕前无职业,捕前住黑龙江省塔河县。 2014年8月29日,刘某某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两万元。刘某某提出上诉,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月7日至2024年1月6日。2015年1月28日,刘某某入黑龙江省新建监狱服刑改造。 刘某某服刑期间,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2日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九个月, 现刑期至2023年4月6日。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7月5日,根据《黑龙江省新建监狱2017年第一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实施方案》,新建监狱九监区X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评议刘某某提请减刑案。根据刘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刘某某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收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教育学习。刘某某通过教育改造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能够虚心接受民警的管理教育,严格规范自己的言行;刘某某从事熨烫劳动,能够努力完成政府交代的工作,认真负责,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刘某某减刑间隔期内,共获四个表扬,结余50分,其中当年度1375分。刘某某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罚金两万元全部缴纳,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上述情形,分监区民警一致建议提请罪犯刘某某减刑九个月。 2017年7月5日,新建监狱九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分监区民警的评议意见,并将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形成卷宗,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17年8月1日,经新建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九监区认定刘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刘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卷宗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7年8月3日,新建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监狱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刘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应建议呈报九个月。并在监狱范围内进行了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接到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的异议。 2017年8月25日,哈尔滨市滨江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提请减刑九个月。 2017年8月28日,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查作出同意监狱意见予以备案的意见,并在监狱内公示7个工作日。 2017年8月28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并邀请驻狱检察室负责人列席会议,对刘某某减刑建议及卷宗材料进行了审议,一致认为刘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刘某某减刑九个月的决定,提请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9月22日,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刘某某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依法裁定刘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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