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朱某某,男,1962年10月4日出生,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捕前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2012年6月14日,朱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朱某某刑期自2011年8月14日至2020年2月13日,系累犯。2012年7月4日,入黑龙江省新建监狱服刑改造。 2016年5月27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朱某某减刑十一个月,现刑期至2019年3月13日。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2月25日,根据《黑龙江省新建监狱2018年第一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实施方案》,新建监狱八监区X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评议朱某某提请减刑案。根据罪犯朱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朱某某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遵守监规纪律,认罪服法;能通过教育改造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能够虚心接受民警的管理教育,严格规范自己的言行;能够努力完成政府交代的工作,认真负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思想考试成绩合格。朱某某减刑间隔期内,共获四个表扬,结余285分,当年度1360分。同时,朱某某罚金一万五千元,已全部缴纳完毕,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上述情形,分监区民警一致建议提请罪犯朱某某减刑九个月。 2017年12月25日,八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分监区民警的评议意见,并将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形成卷宗,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18年1月12日,经新建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朱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朱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卷宗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1月22日,新建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监狱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朱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但根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最新减刑假释司法解释,应建议呈报八个月。并在监狱范围内进行了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接到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的异议。 2018年1月29日,哈尔滨市滨江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提请减刑八个月。 2018年2月8日,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查作出同意监狱意见,并予以备案,同时在监狱内公示七个工作日。 2018年2月8日,新建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并邀请驻狱检察室负责人列席会议,对朱某某减刑建议及卷宗材料进行了审议,一致认为朱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朱某某减刑八个月的决定,提请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3月29日,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朱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朱某某财产刑判项的履行情况,依法裁定朱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