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7月7日20时许,王某某饮酒后驾驶小货车途经浙江省淳安县某某镇某某村村口村民跳广场舞的地方时,车辆险些撞到李某某之女李某,李某某得知后,到王某某家中与王某某理论,李妻朱某及李的哥哥李大某也到王某某家,李某某与王某某发生争吵打斗。在打斗过程中,王某某持菜刀将劝架的李大某头部、手部砍伤。经淳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大某手部右环指、右小指离断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已构成轻伤一级,左额颞部疤痕长约6.0cm,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公安机关接警赶至现场,将王某某当场抓获。 2016年9月28日,王某某故意伤害一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因经济困难,向杭州市淳安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淳安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富强承办此案。陈律师在接到指派后发现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系邻里关系,为有利于矛盾纠纷的化解,决定以刑事和解为工作重心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指派当日,陈律师到淳安县人民检察院调阅、复制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证据材料。 2016年9月29日,律师在初步了解案件情况下,到淳安县看守所会见王某某,详细了解本案案情。经查阅及会见,辩护人发现本案中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中认定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和故意伤害罪。尽管危险驾驶罪系轻罪,但是在涉嫌两个罪名的情形下,即使达成刑事和解法院判处缓刑的可能性也不大,如果不能判处缓刑,本案的刑事和解将难以进行。经过再一次的详细阅卷及会见,辩护律师发现本案中认定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的证据不足,尽管王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76.8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但是该乙醇含量的形成时间不能确定,根据王某某的供述,其在回家后继续饮酒,且饮酒量较大,该供述得到其他证言及物证的证实,难以确定王某某在驾驶时的具体乙醇含量。因此,辩护律师向公诉机关出具法律意见,认为本案中王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仅构成故意伤害罪,检察机关最终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起诉书未指控危险驾驶罪。 2016年11月10日,本案进入审判阶段,被告人王某某第二次申请法律援助,淳安县法律援助中心再次指派陈富强律师担任王某某在审判阶段的辩护人。陈律师认为,如果达不成刑事和解,案结事未了。为了促进双方矛盾的化解,陈律师前往双方所在的村庄,经与被害方接触,发现双方对赔偿数额的目标差距较大,分歧主要在于伤残赔偿金部分,按照刑事附带民事的法律规定,伤残赔偿金不在赔偿范围,只有被害方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才可以获得支持。但陈律师并没有放弃调解工作,及时将调解过程中双方存在的差距及问题反馈给审判长。鉴于本案被害人已申请伤残鉴定,经鉴定,被害人为十级伤残,法庭两次组织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王某某除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大某医药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外,再赔偿各项经济损失总计人民币13万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作宽缓判处。 2017年1月24日,淳安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宣判,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
【案件点评】
本案属于较为典型的刑事和解案件。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从本案的情况来看,刑事和解具有多种好处。 首先对被害方而言,能够及时得到赔偿,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对于达成刑事和解的案件,能够在最大范围内最快的解决被害人的损害赔偿问题,这对于被害方来说,不仅可以免去通过诉讼在裁判生效后再到法院申请执行的麻烦,而且可以避免执行不能的风险。同时,被告人通过赔礼道歉、认罪、悔罪等方式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近亲属表示歉意,这对于抚平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亲属的伤痛也有一定的帮助。 其次对被告人而言,被告人通过认罪、悔罪、向被害人或被害人近亲属道歉、积极赔偿被害人或被害人近亲属损失等方式来为自身的犯罪行为进行弥补,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则对其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于情于理于法都不为过。而且,这也有利于引导被告人积极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以实际行动来修复因其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 再次对法院而言,能够提升审判效率,节约审判资源。在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的情况下,法院仅需对和解协议的自愿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必要的审查即可,无须再通过复杂的诉讼程序来解决相应的民事赔偿问题。同时,鉴于被告人认罪,定罪量刑的程序也可以大为简化,如此,可以有效提升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最后对社会而言,刑事和解能够化解社会矛盾,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对于达成刑事和解的案件,被害人得到了及时赔偿,被告人也得到了从宽处罚,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破坏的社会关系也得到了恢复,这对于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有着重要作用。 本案经过法律援助律师从审查起诉阶段到审判阶段的两次援助,实地走访,主动做和解工作,最大程度的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利益,做到案结事了,乡里乡亲化干戈为玉帛,对促进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