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鉴定人代某因车祸伤致全身多处疼痛5+小时,加重半小时,于2017年12月31日收治于某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详见住院病历材料)。诊断:肝破裂;G2P1孕32周剖腹取胎术后,死胎;腰椎1-3、5椎体横突骨折;右侧腓骨骨折;胸部、腹部及多器官功能损伤。后于2018年3月11日再次入住某医院住院治疗(详见住院病历材料)。现主要感腰部不适。
【鉴定过程】
(一)检验方法:按照《法医临床学检验规范》之有关规定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二)体格检查: 外科情况:神清合作,步入诊室,能回忆受伤经过情况;腰部无畸形,活动轻微受限。右小腿无畸形,各关节活动不受限,双下肢肌力5级,其余肢体无异常。 妇检情况:腹部见敷料覆盖,外阴发育正常,阴道畅,宫颈光滑,子宫前位,正常大小,双侧附件未扪及异常。 (三)辅助检查:某人民医院检查报告单(ID:0000034169):尿HCG 阴性;某人民医院超声医学影像报告单示:子宫肌层回声不均;子宫前壁不均质回声,性质待定;某人民医院CT检查示:腰椎1-3、5椎体横突骨折;右侧腓骨骨折。
【分析说明】
委托人提供的现有材料,包括病历及影像学资料,结合本鉴定所检验所见综合分析认为: (一)关于此次车祸伤: 被鉴定人代某于2017年12月31日因外伤致全身多处疼痛5+小时,加重半小时于某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综合病史,影像学检查本鉴定所认为,诊断:肝破裂;G2P1孕32周剖腹取胎术后 死胎;腰椎1-3、5椎体横突骨折;右侧腓骨骨折;胸部、腹部及多器官功能损伤诊断成立。 (二)关于伤残等级: 被鉴定人代某车祸伤致腰椎1-3、5椎体横突骨折。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经对照5.10.6.3)四处以上横突、棘突或者椎弓根骨折,影响功能之规定,定为十级伤残。 被鉴定人代某车祸伤致右侧腓骨骨折未致右小腿各关节功能障碍。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经对照各项,不构成伤残等级。 被鉴定人代某车祸伤致肝破裂行肝破裂修补,纱布填塞止血术,术后恢复尚可。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经对照5.10.4 2)肝、脾或者胰腺修补术后之规定,定为十级伤残。 被鉴定人代某车祸伤致胎死宫内行剖腹取胎术,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经对照5.10.5 2) 子宫或者卵巢修补术后之规定,定为十级伤残。
【鉴定意见】
(一)被鉴定人代某此次车祸伤致腰椎1-3、5椎体横突骨折,定为十级伤残。 (二)被鉴定人代某此次车祸伤造成致肝破裂行肝破裂修补,定为十级伤残。 (三)被鉴定人代某此次车祸伤造成胎死宫内行剖腹取胎术,定为十级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