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服刑人员祁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祁某某,男,1953年5月2日出生,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东城区。因盗窃罪经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于2008年9月3日以(2008)呼铁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3年,附加罚金20000元。被告人李永伍(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审理,于2008 年12月2日作出(2008)呼铁中刑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2月16日起至2021年2月15日止,于2008年12月30日交付呼和浩特第四监狱服刑改造,于2010年5月13日调入萨拉齐监狱。2012年1月18日经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2014年1月23日经包头市中级人民院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刑满日期2018年12月15日。该犯于2013年4月22日、2014年6月4日二次经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第一医院鉴定为病犯(原发性高血压、脑梗死),2013年5月该犯符合老年犯条件。,在监狱医院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初,萨拉齐监狱医院经初步摸排,认为罪犯祁某某在上次减刑后,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成绩合格;该犯为病犯、老年犯,能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考核期内累计记功7次,确有悔改表现。罪犯祁某某属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在一年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将其作为拟假释人员。萨拉齐监狱法制科向内蒙古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司法局发出对罪犯祁某某的委托调查评估函,要求对罪犯祁某某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犯罪前表现、犯罪行为后果、所在居住地组织和被害人意见、假释后生活是否有保障等六个方面进行调查评估。二连浩特市司法局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调查评估意见,同意接收罪犯祁某某实施社区矫正。同时二连浩特公安局东城派出所提供了罪犯户籍证明、担保人无犯罪记录证明,二连浩特东城社区社会服务管理中心出具该犯妻子生活来源证明,证明该犯妻子在二连浩特市华联超市工作,月工资3000元,年收入36000元,其愿意作为罪犯祁某某假释期间的保证人,配合做好监督帮教工作。于2017年4月27日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祁某某近期重新犯罪的可能性较小,符合假释条件。罪犯祁某某的妻子主动代其向法院缴纳全部罚金。 2017年5月4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内蒙古萨拉齐监狱医院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罪犯祁某某假释案。会议综合考虑罪犯祁某某服刑期间表现、社区调查评估意见以及再犯罪危险评估结果,认为罪犯祁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祁某某提请假释。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法制科审查。 经法制科审查,监区认定罪犯祁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案卷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程序符合规定,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连同监区报送的案卷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7年5月12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并邀请包头市人民检察院驻狱检察室的工作人员参加,对监狱法制科审查提交的罪犯祁某某提请假释建议进行了审议,作出同意提请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罪犯祁某某假释一案的假释建议及案卷材料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包头市人民检察院出具假释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祁某某符合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的程序合法,同意对罪犯祁某某提请假释”。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7年6月14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认为该犯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祁某某假释的决定。同时法制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材料于2017年6月14日移送到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7日在狱内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罪犯祁某某的假释案件。2017年7月18日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认为罪犯祁某某在服刑期间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对罪犯祁某某予以假释。裁定假释后,监狱派民警将罪犯祁某某送到内蒙古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司法局办理了交接手续,真正做到了与社区矫正机关的无缝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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