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对未成年人吴某校外受伤赔偿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14岁的吴某,是山东省郓城县某中学二年级在校寄宿生。2015年3月19日下午6时左右,吴某与其同学在郓城县玉皇庙镇的商业街游玩时,不幸从陈某正在建设的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的商业楼房三楼摔下,严重受伤。吴某先后在玉皇庙镇医院、郓城县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后由于病情严重转院至山东大学齐鲁医院继续接受治疗。经诊断:吴某胸椎骨折伴截瘫、胸脊髓损伤、头皮裂伤等,仅住院期间就花费了13万多元的医疗费。其父母面对飞来横祸,不知如何是好,本来就不富裕的普通农民家庭顿时陷入困境。 为尽快得到赔偿,吴某的父母决定起诉学校和开发商陈某,因为家庭条件极其困难没钱聘请律师,吴某的家人来到郓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郓城县法律援助中心了解情况后,当即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法律援助中心孔祥乾、江心利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开展工作,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调查并拍照,对与吴某一起游玩的同学进行了询问,并就该楼的建设主体向有关部门进行了调查核实。经过多方搜集证据,承办律师依法为吴某书写了起诉状,将学校和陈某一并诉至法院,随后及时为吴某申请了司法鉴定,要求对吴某的伤残程度、护理期限及后续治疗费等情况进行鉴定。郓城县人民法院指定济南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经鉴定,吴某的伤残等级为一级伤残,终身需依赖护理。 庭审过程中,承办律师依法提供了吴某住宿证、学生证等证据,以证实吴某是寄宿学生,并指出在住校期间被告学校没有对在校寄宿生尽到应有的安全管理义务,放任学生随便出入学校,对于寄宿生出入没有实行登记报批等管理制度。特别是学校距离事发地点仅200米左右的距离,并且属于施工工地,学校在日常教学中应当对学生进行充分、必要的安全教育提醒。正是由于学校在日常教育管理中的疏忽,致使吴某的自我安全保护意识淡薄,间接导致了本次事故的发生。承办律师还提供了案发时的场地照片,并申请原告同学出庭作证,证实吴某系在陈某建设的没有设立警示标志的楼房三楼摔下。其间,被告学校与陈某提出了重新鉴定的申请,吴某在郓城县人民医院进行了重新鉴定,鉴定结论与济南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一致。 本案的争议焦点:吴某在校外发生事故,吴某所在的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陈某在建的商业街并不是公共场所,陈某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经调查,原告吴某为在校寄宿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应当在日常的教学管理中对学生履行安全方面的管理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一方面,被告陈某施工的商业楼是一个没有任何建设工程合法审批手续的非法建筑,也没有安装防护网等安全保障措施,而且这个危险建筑物距离学校非常近,极易发生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案件历经两次鉴定多次开庭,法院最终采纳承办律师观点。2016年3月,郓城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学校与陈某各承担15%的赔偿责任,被告郓城县某中学、被告陈某各赔偿原告吴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残疾器具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计136771.95元。判决后该案两被告均没有提起上诉。2016年10月,吴某拿到了学校应付的136771.95元赔偿款,承办律师又对拒不执行判决的陈某依法申请了强制执行。

【案件点评】

本案的发生告诉我们:学校以及家长对于学生的安全教育十分重要。这种教育一旦缺失,有可能引发严重的后果。本案中,吴某尽管通过法律援助得到了应有的赔偿,但是健康却永远地失去了。因此,希望学校在教书育人的同时,一定要注重对学生安全方面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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