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州宣恩县法律援助中心对杨某某交通事故赔偿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31日16时,杨某某在湖北省宣恩县某镇三岔路口被吴某某驾驶的鄂Q-5****小轿车撞倒。事故发生后,杨某某受伤在宣恩县人民医院住院62天,医疗费由吴某某垫付。宣恩县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驾驶人吴某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杨某某在此次事故无责任。 8月2日,杨某某在交警大队与吴某某就事故赔偿事宜进行协商时,碰到宣恩县法律援助中心潘存彬律师。为此,杨某某请求潘律师通过法律援助帮助其协商索赔事宜。 经了解,鄂Q-5****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恩施支公司(下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吴某某认为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但保险公司只同意对杨某某赔偿1000元。原因是:太平洋保险公司认为杨某某已满60周岁,达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依法可不予赔偿其误工费;护理费根据太平洋保险公司的规定,按32元/天计算。 为了维护杨某某的合法权益,潘律师建议杨某某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但考虑到杨某某家的经济状况,潘律师告诉杨某某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8月3日,杨某某称他已年过六十,其妻刘某某长期卧病在床,儿子患有严重风湿麻木,不能劳动,儿媳也有智障,一家人就靠他劳动来维持生计,可因遭受交通事故无法工作,现肇事车辆及保险公司均不予赔偿误工费。为此,向宣恩县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听了杨某某的陈述,宣恩县法律援助中心当日即决定给杨某某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潘存彬律师办理此案。 潘律师接受宣恩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为杨某某收集了湖北省宣恩县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与交通事故责任认证书、宣恩县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及病历资料以及宣恩县荆竹坪村26户村民证明及荆竹坪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证据收集完毕后,潘律师代杨某某向宣恩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宣恩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5日受理,2016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就依法应办理退休手续的杨某某能否享有误工费以及误工费、护理费的计算方法等问题。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享有误工费的是指14周岁至60周岁有劳动能力的人,而杨某某已满79周岁,不能享有。潘律师主张,我国法律虽然划定了享有误工费年龄的界限,但是本案情况特殊,杨某某全家人只有他能劳动。当地村民和村委会都证明了杨某某是家庭主要劳动力,事故发生前,也的确在工作。我国劳动法律也规定,单位使用未满14周岁的人做工,是雇佣童工,单位应到受到处罚,但劳动相关法律并不禁止童工获得报酬,也就是说14岁以下做工依然可以获得劳动报酬;同理,我国劳动法律规定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人应当休息,但没有法律规定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人实际劳动后不应当获得劳动报酬。误工就是耽误了劳动者的劳动时间,误工费就是阻止了劳动者获得报酬的费用。本案中就是因为驾驶人吴某某撞伤了杨某某,阻止了杨某某获得劳动报酬,杨某某应当享有误工费。 2017年1月4日,宣恩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鄂宣恩民初字第014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杨某某误工费3451.28元,护理费3451.28元;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杨某某住院伙食补助费1240元。 宣恩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但太平洋保险公司未依照宣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内容履行。2017年3月29日,潘律师为杨某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申请。2017年6月,宣恩县人民法院将8142.56元赔偿交到了杨某某手里。

【案件点评】

本案虽然只是一个争议几千元的小案件,但这几千元对于受援人杨某某的家庭来说可能是半年甚至一年的生活费。一次偶然的机会让潘律师接触了这个“小”官司,宣恩县人民法院之所以能够开首例,支持杨某某误工费请求。不光是潘律师收集了充足的证据,也是法院对立法精神的深刻理解及运用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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