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黄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黄某,男,1981年6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哈呢族彝族傣族自治县。2017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2017年12月被元江县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2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2017年12月18日,黄某到元江县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黄某之前在南方电网打工,小学二年级文化,由于自己文化水平不高,一直很珍惜自己的工作。然而于2017年8月,黄某因土地纠纷将他人砍伤后自首,在经法院调解后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黄某被判缓刑后,陷入了思想上无法认同自己,缺乏社会归属感的痛苦迷茫中。他没有特长和技能,之前的知识能力已不适应社会,面临就业谋生的困境。他缓刑后脱离了原来的朋友圈,又难以获得他人信任建立新的交往圈子,因此成天躲在家中,沉默寡言,萎靡不振,不愿与人交流。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 接收黄某后,根据综合评估分析情况制定矫正方案,确定矫正工作重点:进行心理疏导和依法监督管理,帮助其康复心理、健全人格,适应社会生活。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了解其工作、生活情况,并适时调整教育矫正方案。实施效果达到后,根据具体情况,将矫正工作的重点调整为:司法所对黄某春节之前到家中进行走访,和他谈心,劝导他要遵守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正确认识自己,放下之前的矛盾,重新依靠自己的劳动自食其力。 (二)开展集中学习教育和个别谈话教育情况 司法所对黄某开展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制、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消除其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帮助其树立正确心态,建立自信心,适应社会。矫正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培养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使其能够自食其力,完全融入社会。同时,司法所还依托社区干部,开展经常性走访,交心谈心,教育引导黄某对家人要尊重、理解、体贴、关心。同时劝导其女朋友,对黄某多些宽容、关怀、鼓励和陪伴,促进建立起包容和谐的家庭关系,借助亲情的力量消除心理适应障碍,加强矫正效果。 (三)组织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犯罪的经历,中断了黄某的各种社会关系和人际交往。缓刑后,过去的同事、朋友,街坊邻居对他避而远之、甚至警惕防备。黄某自己也不好意思、不愿意面对。为此,司法所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培养其正确的劳动观念,增进与他人的沟通交流,在社区服务中得到思想上的升华,从而重塑自我,重新获得了社区群众的认可和信任。 (四)根据社区服刑人员本人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实施的心理健康辅导情况 对黄某开展心理辅导,帮助他树立生活信心。本着保密、尊重、接纳、关心的原则,与其进行平等、自然的沟通交流,让他感受到社区矫正工作者能够理解他的压力、痛苦、处境和行为,是真心帮助他,让他对司法所产生信任。同时,司法所工作人员与朋友,家乡人的关系在电话里多和他交流,帮助他释放不良情绪,消除自卑感,消除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恢复心理健康,正确面对处境和困难,从而能够勇敢地走出家门,走向社会。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教育情况 建立起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干部、社区服刑人员家属为成员的矫正小组,对黄某实施全方位教育矫正。切实落实入矫宣告、定期报告、外出请假制度,通过手机定位、定期走访、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日常监管措施,准确掌握黄某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进行日常考核,每月将评分结果告知本人,通过评语、加分、表扬、等肯定黄某的表现,平复其无用感及挫败感,鼓励其正视和肯定自己,促进其思想和行为的转变。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社区矫正,黄某深受教育和触动,自卑心理消除,法律意识增强,心灵得到净化,性格沉稳平和,重振了精神,重塑了信心。黄某认真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自我控制力和现实表现良好。他说:在服刑的时间里一定在家里好好的待着,靠自己的劳动吃饭,等刑期满,要出去打工赚钱,让家里人过上舒心的日子。

【小结(或反思)】

缓刑人员经历了生活的突变,受到了法律制裁,对自己所犯罪行的认知比较深刻,非常珍惜回归社会的自由。但是,由于自己的冲动导致的犯罪让他们感到不适应,他们面临思想融入、经济融入、社会融入的诸多困难。本案中,司法所根据上述特点,立足监管、教育、帮扶,以人为本,因势利导,循序渐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专业人员的作用,在规范日常监管、加强教育引导的同时,给予社区服刑人员充分的理解、必要的尊重、适度的关怀和真诚的帮助,让其恢复健康心理,以积极的态度接受社区矫正,以正确的心态融入社会,实现自我价值,积极承担起家庭和社会责任,顺利回归社会,充分展现了社区矫正教育人、改造人的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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