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宣告缓刑社区服刑人员王某被撤销缓刑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王某(化名),男,1997年5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2015年9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9月20日起至2019年9月19日止。2015年9月20日,王某到沾益区司法局报到,由花山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事实认定情况】

(一)王某家在农村,其母亲一直在操持家务,父亲在外务工,他一直无业。在2015年9月20日办理入矫宣告手续时,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相关权利义务告知,重点强调了不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法律后果。 自王某接受社区矫正报到后,花山司法所发现王某遵守监管规定不正常,电话汇报、思想汇报要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督促下才能遵守;有时不参加社区矫正的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有时拒绝接听电话。司法所工作人员均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加强对其教育监管力度,经常责令其到司法所谈话。2016年1月至2017年2月,王某有意违反监管规定,不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未请假外出,脱离监管区域,司法所先后报请区司法局给予王某警告处罚三次,但王某仍未改正。2017年3月,王某未每周电话汇报、未到司法所递交思想汇报材料,并有意不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 (二)根据有关法律、“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云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具体规定条款,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社区服刑人员王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和《云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规定,花山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向区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通过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奖惩审核委员会会议研究,2017年4月16日,区司法局依法向区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 (二)2017年5月3日,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三)沾益区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区人民检察院监督。区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区人民检察院和区公安分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司法所和区司法局了解了有关情况。

【收监实施情况】

(一)区司法局收到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在区公安分局的协助下,花山派出所进行了布控。2017年5月4日,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实施收监,及时将其送交区公安局看守所。 (二)实施收监过程中,区人民检察院随同区司法局到花山派出所和区公安分局看守所监督了有关情况。 (三)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讲明社区服刑人员王某不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法律后果,任何不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无视法律的威严的行为,都必须受到相应的制裁。

【小结】

对于社区服刑人员王某这样无视法律法规、故意逃避监管的,必须通过监禁刑对其进行法律的制裁。对这类社区服刑人员严格管控的同时,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及时搜集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证据,及时启动提请收监执行程序,杜绝其再次犯罪再次危害社会,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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