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李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李某(化名),男,1982年6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2013年7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云南省寻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8月13日起至2017年8月12日止。2013年8月13日,李某到晋宁区司法局报到,由晋城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社区服刑人员李某一直在家附近务农,有时候在附近打零工,家庭无特殊背景,其与父母住在一起,与妻子已经离婚,有一个幼子。

【事实认定情况】

(一)2013年8月13日报到后,晋城司法所发现李某有无故不参加社区矫正的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不按时思想汇报的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加强对其教育监管力度,多次责令其到司法所谈话。但李某仍不按时参加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因此,司法所先后给予李某三次警告。在2016年11月,在例行检查中,发现李某在2016年中有5次擅自离开居住地外出的情况。 (二)根据有关法律、“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云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具体规定条款,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有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和《云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规定,晋城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向晋宁区司法局提交了《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规定由区司法局矫正科科长、主管局长逐级审核同意。通过会议研究,2016年12月12日,晋宁区司法局依法向晋宁区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 (二)2016年12月26日,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三)晋宁区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晋宁区人民检察院监督。晋宁区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晋宁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晋宁区人民检察院和晋宁区公安局。晋宁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司法所所长和矫正科科长了解了有关情况。

【收监实施情况】

(一)晋宁区司法局收到晋宁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在晋宁区公安分局的协助下,会同晋城司法所在晋宁区公安分局晋城派出所中,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实施收监,及时将其送交晋宁区看守所。 (二)实施收监过程中,晋宁区人民检察院随同晋宁区司法局到社区服刑人员李某家和晋宁区看守所监督了有关情况。 (三)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讲明社区服刑人员李某平时在村上的行为表现虽然较好,但不接受思想教育,改造不明显,不遵守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无视法律的威严,受到应有的处罚。

【小结】

对于社区服刑人员李某这样大错不犯小错不断,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必须通过监禁刑对其进行法律的制裁。对这类社区服刑人员加强严格管控的同时,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及时搜集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证据,及时启动提请收监执行程序,杜绝其再次犯罪再次危害社会,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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