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叶某、朱某系夫妻,两人都是农民,居住在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偏远山区,因该村落适宜种植覆盆子,所以,在家的好多村民都靠卖覆盆子干作为家中的主要收入,叶某与朱某夫妇也不例外。2021年9月7日,陈某到叶某、朱某夫妇所在村收购覆盆子干,当时约定统一收购价为40元每斤,叶某、朱某夫妇向陈某出售了一年辛苦劳作的成果---597斤覆盆子干,共计货款人民币23880元。因当时陈某携带现金不够支付所有货款,并表示大额货款无法当场用现金支付,承诺将通过转账方式付款,并把一张记载货物重量的字条交给朱某,当时因朱某急于到镇上办事就离开了现场。第二天,朱某又因遭遇交通事故住院治疗,再加上子女都在外地,夫妇两人忙得团团转,直到9月17日才想起货款未收一事。经询问其他村民,他们都已收到货款,村民叶某1表示收到陈某的转账货款中不包括叶某、朱某夫妇的货款。叶某、朱某夫妇马上赶到陈某家中催要,却被陈某告之已经当场支付,不存在未支付一说。 叶某、朱某夫妇曾多次赶往磐安县陈某家中催要货款,却都遭拒付。气愤之下,9月20日夫妇俩向两地派出所都报了案,但是派出所都以该案系经济纠纷为由不予受理,两人又无奈返回家中。 叶某、朱某夫妇不甘心自己一年辛苦劳作的成果就这样被别人夺走,10月12日,叶某、朱某夫妇来到了天台县法律援助中心咨询。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热情接待了她们,耐心解答他们的咨询,因叶某、朱某夫妇都已年满70周岁的老人,又是涉农的民生事项,根据台市委办发[2016]19号文件《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告知他们如果需要帮助可以申请法律援助。10月14日,天台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朱某和叶某的法律援助申请,并将案件指派给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吕文兴律师承办。 接受指派后,承办律师第一时间与叶某、朱某进行了会面谈话。通过谈话,承办律师了解到:1.叶某、朱某夫妇手中持有的证据不足,有败诉的可能。2.叶某、朱某夫妇持有陈某出具的一张字条,该字条能证明朱某和叶某确实向陈某出售了597斤的覆盆子干的事实。3.陈某当时携带现金不足以支付所有货款的事实,并且陈某表示较大额货款均以转账方式支付。4.叶某、朱某夫妇曾于2021年9月17日向天台县派出所报案。5.朱某出售覆盆子干后第二天发生过交通事故。6.货款超过一万元的其他村民的货款通过同村村民叶某1的账号转账支付。7.多名村民表示愿意为叶某、朱某夫妇出庭作证。 法院受理了叶某、朱某请求陈某支付货款的案件后,承办律师及时做了证据的保存。对叶某与朱某提供的大量电话录音材料进行整理,形成文字材料;并对4位证人逐一进行了前期的谈话了解,并作了谈话笔录,为本案的事实认定作好准备;向天台县人民法院申请了调查令,两次到派出所调取叶某、朱某夫妇报案的证据材料。开庭前,承办律师再次约谈朱某和叶某,告之开庭的有关程序及相应的准备工作,并列明对证人的发问提纲。 2021年12月1日案件开庭。当天在经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先进行庭前调解,但是被告陈某一方表示只能支付2000元人民币作为补偿,因此调解以失败告终。开庭审理后,经过双方举证、质证及法庭辩论。被告陈某一方辩称其已经当场支付了货款,并提供了货款来源20万元的证据及当时货款转账名单由本村联系人叶某1在场确认的照片。被告还提出其一直诚信经营,之前在该村收购覆盆子干多年,从未出过差错,并且本次收购涉及50来户,除了叶某、朱某夫妇外,都没有出现货款纠纷;陈某表示当天共带了22万余元现金,其中5人共计64244元货款通过转账给村民叶某1代为支付外,其余都是现金当场支付;叶某、朱某夫妇提供的字条系经办人叶某1书写,并非陈某出具;叶某、朱某夫妇长时间不来催讨货款,不符合常理。 原告方提供当时被告方出具的一张货物数量字条、与被告谈话录音、与叶某1录音、报案笔录及申请3名证人出庭作证,证明以下事实:1.货物数量字条证明当时未现场付款,如果现场付款就不存在再出具给原告方字条的必要;2.证明人叶某1在录音中证明被告未付款;3.证人证言证明被告在收购到原告方货物之前、之后就因所带现金不足采取对超过一万元的货款采取转账支付方式,而本案原告方的货款是23880元当然也是要转账支付;4.录音证明被告关于陈述货款支付存在多种说法,要么说支付给原告的妹妹、要么说当场支付、要么说最后支付的,陈述前后有矛盾;5.作为本份的老农民,如果确实支付了货款,他们不会讹被告,更没有胆量向派出所报案。 最终,法院以“证据比强”原则最终采纳承办律师的意见作出民事判决,判决陈某向叶某、朱某夫妇支付货款23880元,并赔偿逾期利息。
【案件点评】
本案系一起因上门收购货物是否当场付清货款引起的口头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且是一起涉农案件。因原告手中持有的证据较少,在面临败诉的风险下,承办律师立足案件事实,积极收集和固定有利于原告的证据,同时,从情、理、法三方面对原告的诉求进行了有理有据的阐述,让法官采信被告未支付货款的事实,帮助老农要回了“一年的辛苦钱”,有力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