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王某是一名年已七十五岁的老太太,2020年11月的某一天,王某手里提着一大袋资料,拄着个拐杖,颤颤巍巍地来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法律援助中心,愁容满面的对工作人员说:“同志,我被人骗了,我被车撞了后,病还没看好就被催着赶快去结案,然后调解时说给我4万,如果以后验出来有伤残对赔偿不影响,但是现在我鉴定出来十级伤残,他们说结案了不能赔我伤残的费用了,怎么办呀?” 从王某的陈述中,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了解到:2017年7月17日,肇事者蔡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撞倒了马路边上行走的王某,造成王某受伤及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蔡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至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右侧颞部硬膜下血肿,颅底骨折,左第2-6、11、12肋骨骨折,软组织疾挫裂伤等症,经两次累计27天住院及多次门诊治疗。 2020年8月17日,王某被多次催着解决本案,故与蔡某经交警大队调解,就赔付医药费、护理费、伙食费、交通费共计47638元达成合意,但是未对其他应赔项目进行协商。当时王某正处于治疗之中,且由于时间原因还不能进行伤残鉴定,但是医生已明确告知了王某,以王某的情况是可以评定伤残等级的。王某考虑到自己并不富裕的家境,之前看病的费用还都是问亲戚借款的,误以为自己后续的医药费用、伤残赔偿金还能在之后的日子里向肇事者索赔,并没有注意调解文书上的那一句“今后无涉,就此结案”便在调解协议上签了字。同年9月25日,王某经浙江光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认为王某交通事故损伤致左第2-6、10、11、12肋共8肋骨折评定十级伤残。综合评定其护理时限为90日,营养时限为90日,以上时限均包括住院时间在内。然而,当王某再次拿着鉴定结论,要求对方赔偿时,对方指着调解书上的那句“今后无涉,就此结案”表示,此事已经了结,自己不再作赔偿。 听完王某的陈述后,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告知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王某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后,援助中心当场办理了审批手续,并指派了浙江咏墨律师事务所的章利雅律师承办此案。 在办理委托手续、充分了解案情、搜集相关证据后,章律师分析认为,当事人在未进行伤残鉴定、不知道王某的伤已构成伤残等级的情况下所达成的赔偿协议,未将王某因残疾而应得的赔偿项目考虑在内,而且关系王某的重大利益,故双方对事故处理所依据的事实存在重大遗漏,从而协议条款中含有王某放弃构成伤残等级赔偿权利的约定(今后无涉,就此结案),系王某重大误解所作出,其有权重新就与伤残鉴定相关的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提出赔偿请求。章律师代理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蔡某根据王某的伤残鉴定继续赔偿王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除赔偿调解书列明项目外)为1.伤残赔偿金:36110元(60182元/年×6年×10%);2.营养费:2700元(30元/天×90天);3.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4.鉴定费:1900元,共计45710元。经办法官了解王某的情况后,委托当地人民调解员组织双方进行诉前调解。 由于肇事者蔡某家庭经济条件非常不好,收入有限,对于王某的赔偿诉求难以接受,第一次调解失败。考虑到蔡某的经济条件,判决后期履行也不一定能到位,所以,章律师在与王某及其家属分析利弊后,建议其采取调解处理,争取当场支付。但是双方在赔偿金额上的意见差距太大,很难达成共识。对此,章律师积极做工作,向王某详尽地分析案情及诉讼风险,建议其在争取一次性支付全部损失的基础上对赔偿金额做适当让步,促成调解结案。在章律师的多次沟通下,双方最终达成协议,蔡某愿意在签订调解协议时一次性支付王某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其他费用29000元。 双方对调解结果都表示满意。结案后,王某还拿着锦旗来章律师所在律所当面表示感谢。
【案件点评】
这是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案件,但由于受害者王某年近八旬,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在未做伤残鉴定的情况下,冒然达成协议,导致自身权益受损。援助律师不仅认真分析案件的法律问题,还充分考虑后续执行问题,在了解肇事一方经济条件后,积极促成了调解结案和当场履行,受援人对此表示非常满意,产生了良好法律援助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