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法律援助中心对高某等七人追索劳动报酬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起,高某、崔某、杨某等7名女性职工与内蒙古自治区康巴什区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开始打工,用工合同里有关于支付劳动薪酬、五险一金的约定。高某等7人入职以来勤勤恳恳,按时按量完成岗位工作,期间每个月仅有两天假期。直到2019年10月20日,康巴什区某公司仍未向高某等7人支付任何劳动薪酬、五险一金及节假日的加班费。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高某等7人于2019年10月14日前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法律援助中心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指派中心律师徐永丽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查看了案件材料并认真听取了高某等7名女工对给付劳动薪酬过程的陈述以及对拖欠工资的处理要求,询问其是否同意申请劳动仲裁,引导其合理确定法律诉求,并告知其诉讼风险和相关民事诉讼程序规定。经过面谈后,承办律师查阅了高某等7人的劳动合同、2019年6-9月的工资表以及出勤情况表,了解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情况,发现合同约定月基础工资为1800元,承办律师决定以此工资金额为基数请求经济赔偿金。2019年10月15日,承办律师为受援人高某等7名女工代拟了劳动仲裁申请书并向鄂尔多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康巴什区某公司向受援人高某等7名女工支付拖欠2019年6月至10月工资合计56700元;康巴什区某公司向受援人高某等7人支付经济赔偿金6300元。 2019年10月23日,鄂尔多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此案。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康巴什区某公司是否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如何确定每月工资数额,以及如何计算欠款数额。对此,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提出代理意见:第一,关于是否违反劳动合同约定问题。康巴什区某公司无故拖欠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被申请人康巴什区某公司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二,关于每月工资数额问题。根据高某等7人四个月来的工资表计算,计算结果为每个月工资为1800元。 经过开庭审理,仲裁庭虽然当庭主持调解,但调解无果。庭审后,承办律师积极与仲裁员联系,希望其向康巴什区某公司负责人协调,提高调解数额,共同促进案件调解。经过各方多次沟通且反复调整调解方案,最终双方基本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共同签署了调解协议:康巴什区某公司同意支付工资56700元及经济赔偿金6300元。鄂尔多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了仲裁调解书。 目前,用人单位已按时支付了调解书约定的全部款项,受援人高某等7人已经领到了被拖欠的工资和赔偿金共计63000元。

【案件点评】

遇到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情况时,劳动者应当主动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本案中,用工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向高某某等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故康巴什区法律援助中心依法为高某等七名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律师以法律为武器为每一位劳动者争取应得的报酬,用坚定信念和仁爱之心为劳动者维权。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