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浏阳某烟花有限公司于1999年成立中外合资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由于文化背景、经营理念不一样,加上双方言语沟通不畅,两大股东发生重大分歧,无法达成统一意见。浏阳某烟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花公司)的外方股东阿尔费雷多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强制清算并解散公司。2007年11月19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终止合营合同,依法解散合营公司并进行清算。2008年3月,浏阳市招商局牵头成立浏阳某烟花有限公司特别清算委员会,开始清算。由于专门针对外商投资清算的法规《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被国务院于2008年1月15日废止,更是加大清算的难度。这样导致清算无法正常开展工作。2009年12月6日,外方股东阿尔费雷多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法院审理受理后,经过抽签确定: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作为该案件的清算机构,对浏阳某烟花有限公司进行清算。并指定湖南云天律师事务主任所粟宝珍担任清算组组长,梁翊芳、刘平、李忠良、武力等担任成员,梁翊芳担任清算组办公室主任,清算组开展清算工作。 在接受法院司现场详细了解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了解公司过去的业绩和现在主要困难以及今后发展的可能性,并与公司相关人员深入交谈,全面了解公司各个方面、各个层次的不同诉求,听取他们对于强制清算的想法和要求,审阅并接受公司相关资料。为进一步开展清算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其次,在充分了解的公司情况后,得知该公司实际经营状况还可以。如果股东矛盾能够化解,继续经营前景是很好的。清算组确定了清算基本原则,在不影响清算程序的前提下,通过大量的工作,加强双方相互理解和沟通,逐渐减少对立与冲突。为双方都争取最大利益。清算组制定了详细的清算方案,并在方案中明确各位清算组织成员职责,确定清算实施步骤。委托后,清算组立即开展工作。首先,清算组深入公司了解情况。 在清算开展初期,两大股东矛盾尖锐,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互为原告、被告进行诉讼的案件就有好几起。针对这些情况,清算组的承办律师全面、详细地分析了当时的形势后决定,以此为契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有针对性的调解工作,并争取人民法院、审计机构的支持,形成多管齐下,共同发力,尽量争取共赢的局面。 首先,清算组成员不回避矛盾,迎难而上,积极面对和解决矛盾。尤其是先抓住主要、尖锐的矛盾,并通过解决主要矛盾带动整个案件的处理。如外方股东要求将原公司所属但已出租的工厂全面停工,中方股东坚决不同意。双方各不让步,矛盾尖锐,这是双方争议很大的、也是一个影响全局的矛盾,涉及法律关系复杂、影响职工人数众多,搞不好会影响社会的稳定。清算组就先从解决这个矛盾开始,作为解决整个案件的突破口。清算组的承办律师经考察认为,如将该已出租的工厂进行停工,一是实际执行难度大,遇到的障碍多。二是涉及对象多,影响大。因为出租工厂已经安置了上百名职工在工作,具有合法手续,即双方之间签订租赁协议。三是强行停产后果难以预测和控制,双方损失会更大。一旦终止租赁协议,工厂停止生产,这样的可能出现后果难以预料和控制,整个公司的损失势必会加大,双方的矛盾和分歧进一步加深。为此,清算组决定暂不执行停产,不激化矛盾、不扩大损失。为此,承办律师努力协调,通过各种努力,最终使得该要求被暂时搁置,顺利打开了解决问题的突破口。此后,清算组派专人和阿尔费雷多.马德内罗进行多次联系沟通,深入细致讲解我国法律规定和本案实际。从他的角度出发,设身处地为他着想,尽力减少他的损失和为他争取最大的利益。这样,逐渐打消他对于我国法律和清算组只是帮助中方的偏见,并通过其中方代理人将清算组的工作原则、思路和方法措施等传递给他,使他初步同意并理解支持清算组决定,并与其建立初步信任关系。 在取得阿尔费雷多初步信任的基础上,清算组着手进一步开展清算工作。第一步就是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由于公司经营期间的账目较为混乱,公司管理层签署的很多文件不规范、存在诸多瑕疵,双方对审计工作也各怀目的,所以存在着原则性的分歧,使得清算工作推进非常艰难,外方股东甚至一度拒绝支付清算费用及清算管理人的报酬。经过清算组不懈努力,终于对于强制清算的核心争议问题——公司财务审计达成一致意见,由清算组委托了相关双方都信任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开展专门的审计工作。在财务审计期间,承办律师要求中方股东全面配合提供材料,对不能提供正式、合乎规定的材料做出书面说明,要求审计机构必须客观真实地查清账目,公平公正做出审计结论并在征求双方意见后向双方进行详细说明,使双方对于审计结果都接受,并且对于过去经营状况有全面真实的了解,清楚自己的责任和权利。这样,双方的误解很大程度得到消除。 财务审计结果出来后,双方对于公司财务和经营状况有全面了解,双方矛盾也有了较大缓和。在清算组的组织协调下,双方不再是互相对立情绪,而是都能够平和、理性处理问题。公司所处的行业和公司状况决定了公司继续经营获利会远远大于公司解散,因此,清算组在法院的支持下,多次组织双方进行协商,继续保留公司运营。通过清算组艰苦协调,双方取得共同认识。最后,2011年9月14日双方股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十九条的规定,达成公司存续和解协议:公司继续存续并交给中方股东经营,可以继续开展经营工作。外方股东得到部分海外市场的份额,并得到了必要的补偿。所有的员工继续在公司工作,没有出现大规模人员变动,员工利益也得到了最大保障。从而达成了全面的和解,而且一并将双方已经存在的全部诉讼案件做撤诉处理。双方从最初的剑拔弩张到最终和平解决。2010年11月26日阿尔费雷多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撤回强制清算申请》,2010年12月10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至此,案件获得圆满解决,有效维护各方当事人利益。
【争议焦点】
为了彻底解决烟花公司历史问题,全面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政府部门、法院和清算组鉴于金意公司强制清算是由于公司股东意见分歧、沟通不畅等原因引起,公司本身经营状况以及发展前景都很好,决定先化解双方误解的坚冰、消除偏见,在公平合理解决公司强制清算,最大限度维护各方当事人利益。特委托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对是如何最大化维护各方利益,是进行清算解散公司还是进行和解继续经营公司进行了专门的法律分析。
【律师代理思路】
关于强制清算撤回案件法律规定不是很清楚,尤其在法院受理后,法院一般不予准许撤回。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18条、19条给出明确规定:第18条规定“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自愿解散的,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清算组对股东进行剩余财产分配前,申请人以公司修改章程,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继续存续为由,请求撤回强制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第19条规定,“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或者被人民法院判决强制解散的,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清算组对股东进行剩余财产分配前,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强制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准许。但申请人有证据证明相关行政决定被撤销,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解散公司判决后当事人又达成公司存续和解协议的除外。”为该案件撤回提供依据,另外,《企业破产法》第4条规定,“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民诉法关于撤诉的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据此,法院在受理强制清算案件后,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即“人民法院作出解散公司判决后当事人又达成公司存续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人撤回强制清算申请。据此,打通法律的通道。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本案的情况和委托人的要求,本案进行强制清算,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一是将强制清算进行到底,解散公司,对剩余财产进行分配;二是根据公司状况,协调股东之间关系,达成一致意见,使公司继续经营。鉴于本案股东的身份特殊以及公司状况的良好情况及重大的社会影响,在综合考虑法院受理条件、材料准备、前期工作量、社会稳定等情况下,为顺利处理该强制清算案件,就两种不同思路的利弊、强制清算准备工作的内容及受理后可能出现的后果等情况进行了详细的法律分析。 一、将强制清算进行到底,解散公司,对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根据《企业破产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19条规定:“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或者被人民法院判决强制解散的,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清算组对股东进行剩余财产分配前,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强制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准许但申请人有证据证明相关行政决定被撤销,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解散公司判决后当事人又达成公司存续和解协议的除外。”没有出现例外情形,法院作出解散公司并进行剩余财产分配。这样产生的后果,好处是一劳永逸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使案件终结,但是却对于双方来说,都不是理想结果。给双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也给双方留下永久的怨恨。同时也会使几百职工失去工作,给社会带来震动。虽然外发股东开始追求这样的后果,可是根据公司的具体状况,继续经营使双方活力更大。所以这种方案绝对不是最佳选择。 二、化解双方矛盾,进行和解,撤回强制清算,保留公司继续经营。 化解双方矛盾,进行和解,撤回强制清算,这种方案最能够维护双方当事人利益,但是最为关键的问题在于如何化解双方的矛盾。俗语道,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要化解、消除他们之间误解并非易事。还涉及到外方股东对于我国法律和清算组的理解和信任,这就需要清算组有足够耐心、高超的沟通能力,听取对方意见,并设身处地为对方着想最终达成和解,撤回强制清算申请,使公司继续经营。这是一个最佳方案同时也是最难的方案。 但就本案而言,由于公司财务经营状况良好,继续经营对于双方利益都有好处,如果强行进行强制清算,会激发广大员工的不满情绪,成为引发社会不安定的新的因素;在提交对上述两种方案的分析后,清算组与委托人及浏阳法院等相关部门进行多次磋商和沟通,在经过权衡各方利弊后一致认为,为了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在不影响程序进行的情况下,进行第二方案,即化解双方矛盾,进行和解,撤回强制清算,保留公司继续经营。在解决双方矛盾的同时,也可以保护耕地员工利益,化解相应的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案件结果概述】
2010年9月14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书》, 2010年11月26日阿尔费雷多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撤回强制清算申请》,2010年12月10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 。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19条规定,“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或者被人民法院判决强制解散的,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清算组对股东进行剩余财产分配前,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强制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准许。但申请人有证据证明相关行政决定被撤销,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解散公司判决后当事人又达成公司存续和解协议的除外。”本条对于公司强制清算的撤回做出明确规定,一是一般来说,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须按照程序解散公司和分配剩余财产,法院不能准许申请撤回强制清算;二是例外情况,即当事人又达成公司存续和解协议请的,法院可以准许申请人撤回强制清算申请。就本案来说,要想撤回强制清算,必须达成和解协议,才可以申请强制清算撤回。 《企业破产法》第4条规定,“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企业破产法》毕竟只是一部法律,在一部法律中不可能对于所遇到的方方面面都作出详细规定,必然会有些没有明确规定的地方,在《企业破产法》没有规定地方,只有用民诉法兜底,适用民诉法规定。这样就把《企业破产法》置身于民诉法的范围,适用民诉法规定。
【案例评析】
浏阳某烟花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撤回案的特殊性在于两个方面:一是主体特殊性,二是企业的特殊性,公司经营良好,并没有到破产条件,只是股东之间矛盾导致强制清算的产生。为双方和解留下了可能,也为公司继续经营留下了可能。主体特殊性表现为一方是国外股东,而且专门针对外商投资清算的法规《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被国务院于2008年1月15日废止。因此只能适用《企业破产法》。而《企业破产法》对于强者清算撤回规定不明确,所以,承办律师需对此有深刻理解并由法律法规等依据,最终根据民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相关规定,并尊重当事人意识自治原则达成和解协议,撤回强制清算使得公司继续得以保留,员工继续工作,也没有造成社会震荡,最大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形成一个多方共赢的局面。 律师介入本案后,抓住重要矛盾,创造性开展工作,迅速推动了清算的进程,为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结语和建议】
在本案办理过程中,体现我国《企业破产法》不完善之处,特别是没有明确规定强制清算撤回的规定,本案虽然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和民诉法规定为依据,但是在强制清算中还是显得依据不足之嫌。需要人大在《企业破产法》修订作出明确规定,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司法解释过程中逐渐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