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10日,侯某受雇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187团的王某某,主要从事跟车捡拾打瓜的工作,口头约定劳动报酬为每天230元,所有打瓜捡拾完成后,根据工作天数一次性结算工资。2020年10月12日,侯某在王某某打瓜地捡拾打瓜的过程中,被王某驾驶的拖拉机牵引的打瓜机致伤,立即送往北屯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侯某全身多处骨折。治疗期间王某某对侯某伤情不管不问,且没有支付治疗费用。侯某不满,委托与其一起来疆打工的弟弟,找到王某某协商治疗费及损害赔偿事宜,王某某认为是王某驾驶的拖拉机牵引的打瓜机致使侯某受伤,赔偿责任应由王某承担;侯某认为其是被王某某雇佣的,且是在王某某打瓜地干活受伤,理应找王某某索要赔偿。双方经多次协商无果后,矛盾升级,为避免双方肢体冲突,侯某的工友向警察寻求帮助,北屯市公安局天骄街派出所广场警务站接警后,立即赶往现场处理纠纷,并出具接警记录:即王某某先行垫付治疗费用26000元,其余事项通过协商或司法途径解决。后双方就损害赔偿事宜向187团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经调解依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后,调委会专职人民调解员告知侯某的弟弟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0年10月20日,侯某委托其弟来到十师法律援助中心代为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了解案情和侯某基本情况后,认定其为农民工,案由是劳务损害赔偿纠纷,符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法律援助条例〉办法》第八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十二)农民工劳动纠纷案件;....”以及《兵团法律援助业务工作规程》第十七条“依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及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无需进行经济困难审查:......(五)农民工因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因公负伤人身损害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规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于2020年10月21日指派新疆北屯律师事务所周皓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周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联系受援人侯某,了解案情,查阅相关证据材料,并听取其案情陈述和诉求后,建议受援人先行申请伤残鉴定,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侯某表示,想尽快拿到赔偿金回内地老家。周律师考虑到侯某养伤期间需要家人照顾,本着为受援人解决实际困难的原则,在征得侯某的同意后,积极与王某某联系,提出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该起纠纷,王某某表示同意,双方经过多次协商,最终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王某某赔偿受援人侯某人民币52000元(包含王某某已向医院支付的医疗费26000元);(二)除去医疗费后,剩余26000元于本协议签订当日支付20000元,出院当日支付6000元;(三)侯某与王某某不再因此事产生纠纷。 经回访,该协议已履行完毕。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件在社会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提供劳务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承办律师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尽职尽责,考虑到受援人的实际需要,在征得受援人同意后,最终选择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在调解过程中,承办律师通过析法说理、耐心沟通,王某某从不愿接受、不愿意支付任何赔偿费用到同意接受,最后达成调解协议,缓解了原被告双方的矛盾,在短时间内取得了案结事了的效果,并充分体现了法律援助为民分忧的服务宗旨,有效、高效地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