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滕某是一名六十多岁的江西来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务工人员,在义乌市华体健身有限公司打工,从事保洁工作。打工期间,被老板拖欠劳动报酬四千多元。义乌市华体健身有限公司在去年新冠肺炎发生后停业,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去向不明。 滕某于2020年10月16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义乌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2020浙0782民初1617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义乌市华体健身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滕某工资4433元并且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0年10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为止)。 判决后,由于滕某所属公司无力执行,滕某向义乌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义乌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该案后,指派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易晓斌律师为滕某劳务合同纠纷案提供法律援助。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查阅了民事判决书和全部案卷材料,进行了全面细致的阅卷和调查取证工作。发现2020浙0782民初161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承办人立即着手准备执行相关材料,争取最快时间执行立案。 查阅相关证据材料并且做好充分准备以后,承办律师约见了滕某,滕某系打工者,同时也是六十岁以上的老年人,还有九十多岁的母亲需要赡养,其本人身体状况不佳,心理负担重,生活悲观,对于法律规定和法律后果不了解,对判决执行缺乏信心。承办律师列举自己亲自办结的相关类似案例,深入浅出,举案说法,受援人逐渐消除疑虑,支持承办律师工作。 在积极争取执行结果的同时,承办律师感到还应当及时解决受援人生活困难问题,避免受援人压力过大,激化矛盾。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对权利受到侵害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可以采取一次性辅助救济措施。承办律师主动向法院执行部门提出了给予滕某司法救助的意见:1.申请执行人滕某系老年人。2.申请执行人滕某患严重白内障,医疗费支出较大,视物模糊,目前生活困难。3.本案执行标的性质属于劳动报酬。被执行人欠薪就个案来说虽然金额不大,但是关系困难群众生活,需求较为紧迫。4. 申请执行人滕某希望能够尽快拿到执行款,解眼前生活困难。5、申请执行人滕某属于《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规定的可以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的情形。 2021年3月24日,义乌市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下达了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给予滕某司法救助,缓解了因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到位给滕某带来的生活困难。
【案件点评】
本案中,受援人所属公司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经营不善导致无力支付拖欠的工资报酬。面对这种生效判决可能执行无望的困境,援助律师在深入阅卷会见、充分调查取证、吃透案情和全面掌握政策基础上,发现受援人具有法定给予司法救助情形,并及时依法提出了代理意见,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司法救助。最终,援助律师的意见被法院完全采纳,受援人获得了司法救助,有效缓解了受援人的生活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