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纪某、段某均为1951年出生的农村老人,二人系夫妻关系,是村里的贫困户,以种地、养猪为生。 2018年7月11日,纪某驾驶三轮车带着段某在行驶过程中与一辆轿车相撞,导致段某受伤,并在某县人民医院住院23天。 交通事故发生时,纪某左侧下腹部也受到撞击,但因家庭困难,妻子段某外伤明显,被送往医院。段某仅在某乡卫生院开药治疗,2018年7月12日某乡卫生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显示纪某左侧中下腹壁外伤。2018年7月17日,纪某疼痛难忍,到某县人民医院住院,诊断为:腹壁疝、腹壁软组织挫伤。 2018年11月12日,纪某再次到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腹壁疝、高血压,遂手术。2019年2月15日,纪某第三次到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腹股沟疝、左侧腹股沟腹壁疝术后”;2019年4月27日,纪某到某乡卫生院第四次住院治疗;2019年5月24日到某县人民医院第五次住院治疗。五次住院期间还有多次的门诊就医经历。 事故发生后,公安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车主负事故主要责任,纪某负次要责任,段某无责。轿车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 2019年2月,纪某、段某起诉车主和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保险公司认为纪某多次住院,且住院时间距离事故发生时间间隔太久,不认可纪某住院与交通事故具有关联性。 无奈,纪某申请对治疗费用是否与交通事故具有关联性及合理性进行司法鉴定。2020年7月6日,广东华医大司法鉴定中心于出具了鉴定意见:纪某“2019年2月15日后续左侧腹股沟疝等产生的费用,我中心根据现有材料无法明确其合理性”。一审法院据此判决被告不承担2019年2月15日之后住院的三次费用及门诊费用。 纪某及家人无法接受一审判决结果,因为纪某因外伤引发的疝气还远远没有治愈,腹痛不时发作,必须用布袋勒紧左下腹,否则体内的筋膜、肌肉就会脱垂出来。纪某后面还会有治疗费用产生,如果一审判决书生效,那么不仅已经产生的2019年2月15日后的三次住院及门诊费用保险公司不予报销,而且后续治疗费用保险公司更不必承担了。 一审判决下达后,纪某、段某不服,依法提出上诉。 2020年10月份,纪某、段某到平顶山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平顶山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核,纪某、段某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遂受理并指派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卢向丽律师代理该案。 承办律师接受案件后,立即约见当事人,了解案情、及时阅卷。 本案的焦点和难点是一审的司法鉴定结论对上诉人不利,一审法院根据专业医学鉴定结论判决,表面上看无懈可击,说服二审法官改判支持上诉意见的难度很大。 虽然本次诉讼涉及的金额不大,可是纪某、段某均没有治疗终结,后续还有治疗费用产生,因此本次二审对纪某来说尤其重要。 为了赢得诉讼,承办律师细心查看、摘抄病历,研究鉴定意见,努力寻找支持上诉理由的依据。 2020年10月23日,本案开庭审理,庭审围绕纪某2019年2月15日后的治疗费用是否应该赔偿及纪某、段某的误工费如何计算等争议焦点进行,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一审司法鉴定意见纪某2019年2月15日后的费用不应支持;一审判决计算错误应予更正;66岁的老人不应该支持误工费。 承办律师认为:纪某2019年2月15日之后因为治疗交通事故外伤产生的费用保险公司应该承担,理由如下:1、司法鉴定意见只是一种证据,是否采信由法官根据案情判断,司法鉴定结论并不是不可推翻的;2、该鉴定结论只是说2019年2月15日之后的治疗费用根据现有材料无法判断其合理性,并没有认定该费用与交通事故没有关联性;纪某每次住院时间都较短,不存在不合理治疗的可能;3、2019年2月15日之后的入院记录均显示纪某因左腹部疼痛入院治疗,而非因为其他疾病住院;4、2019年2月15日之前医生对纪某疾病的名称确定为腹壁疝,之后的名称确定为为左腹股沟疝,而该腹壁疝就在左侧,不能因为疾病名称不是绝对一致就认为不是因为交通事故引发;5、2018年11月14日,纪某在县医院第一次因腹壁疝做手术时手术经过记载“取左腹股沟切口约10cm”,可见,第一次手术的腹壁疝位置就在左腹股沟。2019年2月15住院再次手术治疗的左腹股沟疝与第一次因为交通事故引发的疝气在位置、名称、时间上均具有连续性,可以认定2019年2月15日之后治疗的疝气也是交通事故引发的,应该赔偿;6、2019年4月26日乡卫生院彩超报告单显示纪某“左小腹壁水肿”,这份报告与事故发生时2018年7月12日的诊断证明书“左侧中下腹壁外伤”是一致的,也就是说事发9个多月后纪某因为交通事故引发的外伤依然水肿未治愈,这就证明2019年2月、4月、5月三次住院均是治疗该外伤。 另外,一审误工费赔偿标准错误,应该按照2019年河南省农村居民平均收入计算而非按照2018年的河南省农村居民平均收入标准计算。 经审理,二审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2019年2月15日之后纪某产生的医疗费用也是为了治疗交通事故引发的外伤应该赔偿,误工费标准应该按照2019年河南省农村居民平均收入计算。本次二审改判纪某比一审多赔偿19128.57元,也为后续的治疗和伤残赔偿费用的赔偿铺平了道路。 受援人对此结果很满意,保险公司按照二审判决,已经依法支付相关费用,更重要的是纪某的后续治疗也可以安心进行了。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审理过程中形成的有瑕疵的司法鉴定意见成为二审胜诉的拦路虎,承办律师经过细心研究病历,形成总结性的、有说服力的代理意见,最终推翻了专业机构的司法鉴定意见,为受援人争取了更多的赔偿,并且还赢得了为后续治疗可以继续报销的机会,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援助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