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宋某涉嫌职务侵占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17日,某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二炼精炼车间丙班班长宋某(本案受援人)与二炼铲车班班长郭某密谋联合盗窃钒铁合金。2018年11月18日凌晨2时许宋某告知郭某当晚有1400KG钒铁可以盗窃。当天,宋某与另一工作人员王某利用工作之便分别申领800KG、600KG合金,后由郭某将该批共1400KG钒铁合金运送出厂,卖了43.7万元。经舞钢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合金价值63.7万元。 经一审人民法院判决:宋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但该县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定性和适用法律错误,应当将宋某等人的犯罪行为定性为盗窃罪,且一审量刑畸轻,提出抗诉。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人民检察院抗诉意见书后,由于宋某未委托辩护人,根据刑事辩护全覆盖有关要求通知平顶山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宋某提供法律援助,平顶山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受理并指派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丁起中律师为宋某提供辩护。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到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找到案件承办法官,详细查阅并复印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为会见宋某做了充分的准备。 在看守所会见宋某后,承办律师发现关于本案的定性具有较大的争议,关键点在于宋某等人是否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完成犯罪行为。 承办律师发现本案在法律的适用上存在较大争议,并且经过查询相关案例,裁判结果也并非高度一致,这样给本案的辩护带来了很大的挑战。在二审程序中,如果二审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受援人宋某很有可能被改判为盗窃罪,并且刑期会改判为十年以上。 本着为受援人负责的态度,承办律师多次往返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并与公诉人、承办法官多次沟通案件的事实和法律意见。 在开庭之前,承办律师准备了辩护提纲、发问提纲以及中国裁判文书网中的类似案例等材料,还准备了书面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并标出了多条对宋某量刑有帮助的条文。 2019年12月26日,本案开庭审理,承办律师把书面辩护意见等材料当庭递交法庭。承办律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宋某构成职务侵占罪,而非盗窃罪。本案中,宋某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进行窃取相应的财物是区分其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是构成盗窃罪的关键,在职务侵占犯罪中,行为人改变财物的占有状态往往是通过职务行为实施的,这种职权属于单位给予行为人的特别授权,与此相对应的是行为人也负有妥善保管单位财物的作为义务。如果宋某以犯罪为目的骗取或者获取职务的,则肯定不能成立职务犯罪;如果在获取职务后,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产生犯罪故意,并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行为的,则可以成立职务犯罪。根据案情,宋某的工作职务是班长,其犯罪故意的产生是在其履职的过程中,而非是在其履职之前。并且在宋某的职务内只有其有权调动钒铁锭等材料,而案发当晚如果没有宋某在系统内下单,该批钒铁锭是无法从材料车间运出的。宋某为盗取本案涉案财物,在其当班时,利用其班长的职务之便,将钒铁锭从材料车间调出,显然未超出公司对其职务行为的授权范围,故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对宋某等人行为的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2)宋某系初犯偶犯,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宋某有坦白情节,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处罚。(4)宋某当庭认罪,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基本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宋某等人的行为应定性为职务侵占罪,抗诉机关抗诉意见不能成立,且一审中职务侵占罪判处罚金系适用法律错误,故判决如下:一、维持一审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宋某某的定罪和量刑中的主刑部分;二、撤销一审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宋某某的量刑中的附加刑部分;被告人宋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检察机关抗诉后维持原审较轻罪名和刑期并且撤销罚金刑的辩护成功案例。承办律师利用从事刑事辩护的经验与技巧,通过吃透案情,抓住重点,收集证据,并多次往返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把本案事实和法律意见与承办法官多次沟通,准确的辩护意见对宋某的量刑起到了关键作用,最终使得受援人在检察院抗诉后,人民法院维持了较轻的定罪和量刑,实现了受援人利益的最大化,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援助效果,并且对此类案件的办理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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