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法律援助中心 对裴某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份,某村村民裴某1与裴某2合伙做拆除彩钢瓦生意,二人雇佣了裴某之子裴某3和马某两名工人,每人每天工资150元。裴某1与某村一村民谈妥一笔业务——从卖家二楼拆下旧彩钢并收购。2017年8月21日,由于裴某2要回家灌溉其耕地,下午裴某1带领裴某3和马某,三人一同去约定的卖家二楼搬移拆除下来的彩钢瓦,在从二楼往一楼传递彩钢瓦的过程中,裴某3不慎从二楼房顶跌落受伤。裴某1急忙电话通知裴某2,接到电话后裴某2驱车赶到事故现场,当时因从裴某3的身体外表看不到大伤,于是他们商量后将裴某3送到了某县中医院治疗。经检查发现裴某3伤情很严重,中医院医生建议转市人民医院治疗。裴某1用车载着裴某3到本村拿齐相关证件后,又租车将裴某3转送至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治疗。裴某3从死亡线上救回,但身体再也不能移动,整日瘫痪在床。 2018年11月12日,裴某来到内黄县法律援助中心,为儿子的赔偿问题申请法律援助。内黄县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后,认为本案属于法律援助事项,且裴某是农民特困户,其妻子是精神病患者,家庭经济非常困难,征询了当事人选择律师的意见后,将此案指派给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办案经验丰富的秦富喜律师代理。 秦律师接到指派后,详细询问了事故发生的过程、诊疗过程及目前裴某3的病情。裴某3于2001年3月17日出生,发生事故时尚不满18岁,初中辍学打工,其母亲武某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雇主裴某1是裴某3的亲伯伯、裴某2是裴某3的街坊叔叔。裴某3受伤后转送至安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确诊裴某3颈6椎体骨折伴脊髓损伤、胸骨骨折、右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裴某3打工没有挣到钱,医疗费等费用又花去十多万元,这对于裴某的整个家庭来说,可谓是雪上加霜。由于在市人民医院每天花费较大,考虑到裴某的家庭情况,家属在裴某3病情相对稳定后遵医嘱,把裴某3转入当地县中医院继续治疗。然而让裴某全家人十分痛心的是,裴某1和裴某2在垫付了75000元的医药费用后,便撒手不管不问。裴某实在走投无路,于是找到了法律援助中心。 秦律师了解案情后,全力以赴梳理案件的诉前准备工作。裴某3受伤后先后在三家医院8次住院治疗,病历材料一大堆,猛一看让人头皮发麻。秦律师不厌其烦、耐心仔细的将受援人的一堆病履和单据分门别类整理清楚,准确计算数字,逐项编辑,整理证据,最终确定了赔偿数额。在起诉的同时,裴某3申请了司法鉴定,对其伤残等级进行了评定——二级伤残。裴某是一名老实忠厚的农民,与雇主又是叔伯侄的关系,他表示如能得到适当赔偿,他还是不愿意对簿公堂。承办律师应裴某的请求,对三方进行了一次耐心的诉前调解,由于裴某1与裴某2因责任划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最终调解失败。法院将本案定于2019年1月29日开庭审理,但还未等到案件审判,裴某3却因高位截瘫、多功能器官衰竭,病情恶化而去世。当事人虽离去,但诉讼并未结束。案件撤诉后,秦律师在原有证据基础上,重新计算赔偿数额,变更了诉讼主体,以裴某3的法定监护人裴某和武某为原告,重新起诉,请求雇主裴某1和裴某2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590598.05元,并协助裴某向法院办理了免交诉讼费用的手续。 2019年2月26日案件再次开庭,庭审围绕本案原被告责任如何划分,两被告责任如何划分,如何承担为焦点,双方展开了激烈辩论。被告提出裴某3在从二楼传递彩钢瓦时,应是高空作业,自己应该认识到有危险而应该注意,却未尽到注意义务而摔伤,自身有一定过错。秦律师指出,当时发生事故是意外,是因传递彩钢瓦的二楼上有个大洞又被杂物覆盖,裴某3根本看不见,这是无法预见的,且裴某1和裴某3一起工作时也没有提醒未成年的裴某3,因此原告是没有过错的。至于两被告是合伙雇佣的裴某3,合伙关系不影响雇佣关系的赔偿,两被告对合伙的债务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秦律师有理有据的陈述,得到了法庭的认可。合议庭依法对两雇主之间的责任予以划分,最终判决:裴某1赔偿裴某、武某物质及精神损失共计240356.02元;判决裴某2赔偿裴某、武某物质及精神损失共计179444.74元,二被告对二原告的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送达后,二被告均表示不上诉。裴某对案件结果十分满意,握住秦律师的手,激动的说,“秦律师是我家的救命恩人,要不是有您的帮助,我们这个家咋过呀,感谢秦律师为孩子讨回了公道”。看到案件圆满解决,秦律师内心也如释重负。秦律师在整个案件中提供的优质法律服务真正的诠释了为民伸张正义的宗旨。

【案件点评】

这是一起劳务者提供服务受害责任纠纷。因受害人生前受伤严重,住院次数较多,在起诉后不久又不幸去世,两次立案,律师立案前整理证据时做了大量的工作,从未喊苦叫累,援助律师尽职尽责的职业态度在本案中得到充分诠释。责任划分问题是本案的焦点。本案中的二位雇主均是农民,在谈业务时没有实地勘察现场,让工人盲目工作,没有预测风险,疏于防范、疏于提醒尚未年满十八周岁的受害人注意工作安全,酿成无可挽回的惨剧,裴某1较本案另一名不在事故现场的雇主来讲,其承担的责任要大些。从办案结果来看,援助律师准备充分,证据有力,熟练运用法律,较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这也警示大家,在提供劳务活动中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劳务者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地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减少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否则待事故发生时已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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