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贾某现年61岁。1979年11月5日,20岁的贾某在平顶山市某镇政府兴办的白灰厂工作时,被雷管炸伤右手,经抢救右手截肢。1999年9月1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司法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为:“贾某之损伤属工伤致残4级”。2000年7月1日,湛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调解书:一、双方终止劳动关系,每月发放286元抚恤金,每月10日前到单位领取。二、此调解书生效后,申诉人贾某不得以任何理由再提出其它新的问题。该调解书出具前,贾某被某镇政府安排在镇政府招待所看大门、烧锅炉十余年,调解后就没再干活,一直住在镇政府的公房里,招待所由第三人张某承包后,镇政府与第三人协商,由第三人按照调解书的约定向贾某每月支付抚恤金。 2015年4月,平顶山市某镇政府分立为平顶山市湛河区的两个街道办事处。 2019年给贾某发放抚恤金的招待所面临拆除,贾某的住处房屋也面临拆除。贾某的抚恤金即将无人发放,也将要面临无处栖身的窘境。第三人已经明确表示无力再支付贾某抚恤金。 走投无路的贾某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湛河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核立案受理,并指派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办理此案,卢向丽律师接手此案后,认为本案有几个问题需要解决:1、本案系工伤保险纠纷,需要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否则法院不会受理。2、本案2000年已经过劳动仲裁,有生效的调解书,法院是否还会再次做出裁决;3、本案距离工伤发生日期已将近40年,已超过了仲裁时效,被告如果以时效抗辩,如何应对;4、镇工厂早已不在,镇政府承担工伤责任的法律依据是什么?5、赔偿计算依据及方法是什么?6、第三人招待所是否还需要承担责任? 面对以上疑难问题,卢向丽律师给出如下解决方案: 1、关于程序问题。卢向丽律师首先为当事人书写劳动仲裁申请书,申请劳动仲裁,某区仲裁委以贾某超过60岁为由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书,在裁定下达后十五日内贾某起诉至湛河区人民法院,要求支付伤残赔偿金及每月退休金等费用。 2、关于2000年的仲裁调解书。在实际履行中,当事人已经自愿变更了该仲裁调解书的内容。调解书签订后,某镇政府和招待所在履行调解书内容时,已经自愿变更了调解书内容,抚恤金从每月286元起逐年增加至800元,已经支付至2019年7月底。因为当初调解书确定的工伤抚恤金标准太低,贾某无法维持生活,当事人在调解书履行过程中出于道义、责任以及对法律的尊重,自愿变更了调解书内容,虽然没有书面的变更协议,但是实际变更协议内容已多年,也履行了多年,所以本案不应再以19年前调解书确定的赔偿标准执行。而且,2000年的仲裁调解书让单位与4级工伤人员解除劳动合同,违反工伤保险条例1-4级工伤职工单位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虽然当时还没有此部法律,但是据此可以看出这份调解书显失公平,违反法律规定,也不应该得到严格执行。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贾某的工伤发生在2004年1月1日之前,也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3、关于时效问题。目前劳动仲裁时效虽然为一年,但是,贾某的工伤待遇问题一直在履行当中,被告及第三人已经支付抚恤金至2019年7月份,本案只是为了解决协议履行中的问题才引发的诉讼,与从没有享受过工伤保险待遇而新提起的诉讼情况不同。而且退休待遇问题应该从退休后起算仲裁时效,贾某2018年11月20日满60岁,2019年7月提起诉讼不超过一年仲裁时效。 4、镇政府承担责任的依据。贾某属于平顶山市湛河区某镇政府的工伤人员,应该由某镇政府承担工伤费用。平顶山市某镇白灰厂属于镇办企业,企业倒闭后,应该由镇办企业的主办单位某镇政府承担工伤人员的安置工作。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6〕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党政机关及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及其干部开办的企业停办以后,应由直接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清理。由于违法经营导致亏损倒闭、资不抵债,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要由直接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业共同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因此平顶山市湛河区白灰厂停办后由平顶山市湛河区某镇政府承担工伤赔偿是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撤销、破产的,在财产清算时应当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工伤人员人均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优先一次性缴纳十年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由经办机构负责支付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以及已退休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待遇的费用”,当年的某镇白灰厂已经不复存在,该厂停办时没有为贾某缴纳10年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镇工厂的经办机构也没有给予贾某应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因此由镇办企业的经办机构即镇政府承担工伤待遇,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5、支付贾某一次性工伤赔偿金的依据及计算方法。(1)原告索要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方法是509元×21=10689元;509元是2000年仲裁调解书确定的计算标准。支付21个月伤残赔偿金的法律依据是: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2)被告应该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支付贾某退休工资。贾某去年达到60岁退休年龄,但是因为被告没有给他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其不能退休。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根据《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至正常退休年龄。扣除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贾某今年61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该停发伤残津贴,发放退休金,退休金每月不低于某地区最低工资。某地区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为1900元,因此,原告要求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每月退休金符合法律规定。 6、贾某要求二街道办事处连带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第三人镇招待所是负责人张某某租赁镇政府房屋开办的,几十年来第三人替镇政府支付抚恤金,不仅没少发,还逐年增加到现在的每月800元。贾某本人没有自己的房屋,住在招待所租赁镇政府的房屋中。现在张某某的招待所面临拆迁,第三人无力再负担贾某的退休金及住房,为了解决养老问题,不得已提起诉讼,两个街道办事处作为镇政府的分立机构,应该承担原来镇政府的职能,支付贾某相应的工伤待遇。 2019年 8月19日本案开庭审理,因为庭前准备充分,开庭时很顺利,庭审效果好。庭后经过法院组织调解,于2019年11月25日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五年内,二街道办事处每月各支付贾某900元。 贾某拿到调解书很高兴,从每月800元提高到每月1800元,这样的结果他也没想到。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40年前的老工伤案件。贾某20岁时因为雷管爆炸引发的右手截肢事件,改变了他的一生,他终身未婚,没有亲人,没有住房,一辈子都住在镇政府的房子里,孤苦伶仃,无依无靠,因此,我们更加认识到安全生产大于天。 卢向丽律师接到本案后,因为是40年前的老案件,又曾经经过劳动仲裁,有生效的调解书,调解书明确写道不得因这件事再起纠纷。所以,本律师除了从事实、法律、证据各方面做充分的准备外,一再告知当事人一定不能跟两个街道办事处把关系搞僵,因为判决胜诉没有很大把握。 庭审中卢向丽律师除了摆事实,讲道理,让被告明白他们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外,也一再向他们表示谢意,对他们自觉将抚恤金从286元调整至800元的举动表示赞赏,也重申了贾某的可怜之处及糟糕的晚年生活,为调解结案打下基础。 本案绝对不能因为庭审激化矛盾。庭审要有理有节,于法有据,要让被告明白他们有违法之处,判决胜诉也是极有可能的。最终,两个办事处同意了分别支付900元退休金的调解方案,案件结果比较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