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残疾人石某不当得利纠纷依法不予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20日上午,芜湖市湾沚区某镇已退休职工石某来到湾沚区法律援助中心,反映其房屋被其子石某某出售,其子收到购房者支付的40万元后占为己有,拒不归还;因石某本人系肢体残疾人,故申请法律援助要求起诉其子石某某返还购房款。 经芜湖市湾沚法律援助中心审查石某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发现石某系湾沚区某国有事业单位退休职工,每月退休生活费4200.00元;石某离异单身,被出售房屋原系石某个人所有,在不动产中心办理的相关转让过户登记资料中,有石某同意转让的亲笔签字,且石某因年老不便,转让时书面委托购房方将房屋转让款40万元一次性汇入其子石某某名下的银行账户;经询问石某,该房屋购房款被其子用于网络赌博等,几乎挥霍殆尽;石某曾到公安机关报警要求立案查处,因系家庭成员之间财产性纠纷,公安机关未予刑事立案。 经湾沚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及当班律师的解释和梳理,引导石某以不当得利纠纷案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其子石某某返还购房款。石某明白了相关的法律关系和诉讼的基本程序,表示自行收集准备相关证据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石某虽系残疾人,但其系湾沚区某国有事业单位退休职工,退休生活费每月4200.00元,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二)石某提出的不当得利纠纷,根据相关规定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依据】

(一)《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按照设区的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确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扩大受援人范围,放宽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二十三条规定“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无须提供经济困难证明材料……残疾且无固定收入的”。2020年12月17日芜湖市湾沚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将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提高到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5倍基础上,进一步探索推动法律援助覆盖更多特殊群体、低收入群体”;2021年4月27日,湾沚区司法局、财政局印发的《2021年芜湖市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实施方案》规定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2.5倍(1775元/月)的公民”。 综上,石某虽系残疾人,但其退休生活费月收入为4200.00元,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二)《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6.请求赔偿与交通、工伤、医疗、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相关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7.请求赔偿因高危作业造成损害的;8.请求赔偿因使用假劣农药、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农业生产损失的;9.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10.因见义勇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11.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民事权益的”。2020年12月17日芜湖市湾沚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将涉及劳动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环境污染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 而石某要求其子石某某返还购房款,系不当得利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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