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10日,辽宁省北镇市公证处公证员接到一个电话,电话是一位姓黄的女士打来的,她写一了份遗嘱想公证。经了解黄女士于2017年3月16日,在街上突发心脏病,赵某某第一时间把她送医院并且一直在医院护理。现在她已出院在家,也是由赵某某看护。黄女士被确诊为四级心脏病,随时都有生命危险,父母都已去世,又没结过婚,无儿无女,于是决定立遗嘱将自己的70平方米房屋赠与给赵某某所有,以表达感激之情。又经公证员了解,黄女士和赵某某没有亲属关系,以前都是粮库职工。黄某某退休在家,赵某某下岗搞出租车营运,平时也经常来看黄女士。所以黄女士决定百年之后,将70平方米住房遗赠给赵某某。公证员首先把公证遗嘱的意义,当事人的权利等详细讲解给黄女士,之后公证员又带着一名公证人员亲自上门为黄女士办理了遗嘱公证,按照法律程序,在她写遗嘱基础上又帮她完善一份标准的遗嘱书,经本人确认无误后,为她出具了遗嘱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7)北证密字第X号 申请人:黄某某,女,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现住:辽宁省北镇市团结街X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遗嘱 兹证明黄某某于二0一七年五月十一日在其住所,在本公证员和公证人员宋学英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名、捺指印,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黄某某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北镇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0一七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