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人民法院执行 办理证据保全公证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北京某太阳能电源技术有限公司与锦州某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于2012年12月10日判决,并出具[(201X)锦民一初字第000XXX号]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生效。该案执行标的物为太阳能电池板11624块,无变压器电站型光伏并网逆变器2台,树脂绝缘干式电力变压器2台,光伏并网逆变器4台。上述被执行标的物均存放于锦州XXX有限公司院内,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已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书规定的交付时间是2016年9月13日,并在7日内交付完成。因拆除及存放上述被执行物,施工企业与锦州XXX有限公司发生矛盾,造成被执行标的一直未能执行。2016年11月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准备对上述执行标的强制执行,需要办理证据保全公证。根据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申请,锦州市公证处受理了该证据保全公证,并指定公证员王X办理。受理后公证员王X对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的判决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标的物的数量、种类清单进行审查核实。在确认执行标的一事已通知了被保全物品存放地锦州XXX有限公司后,协调运输车辆和搬运人员于二0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上午十点,公证员王X与公证员助理那X来到锦州XXXX有限公司,配合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清点、拍照的方式上对述标的物品进行保全。保全证据后的物品在其他地点存放。 在锦州市公证处积极配合下,使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判决生效的判决书得以执行。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6)锦证经字第XXX号 申请人: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辽宁省锦州市市府路60号。 法定代表人:A,职务:院长。 委托代理人:B,男,职务:审判员。 公证事项:物品保全 申请人为执行(201X)锦民一初字第000XX号民事判决书。于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来到我处,申请对存放于锦州XXXX有限公司的被执行物品进行保全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与公证人员那X、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B、拍摄人员C于二0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二十三日来到锦州XXXX有限公司,对存放于该公司的被执行物品进行保全证据。经现场清点被执行物品数量如下:太阳能电池板11624块、无变压器电站型光伏并网逆变器2台(索英电气)、树脂绝缘干式电力变压器2台(SCB10-1000/10/2×0.27)、光伏并网逆变器4台(阳光牌SUNGROW)。由拍摄人员C对现场进行了拍照。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照片共36张为C现场拍摄,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锦州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0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