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法律援助中心对董某物权保护纠纷依法不予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15日上午,董某前来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称其是合肥市包河区某小区的业主,2019年6月9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皖AD***X的汽车,停靠在该小区18栋楼旁的停车位上,合肥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外墙施工时,没有采取任何相应措施,致使施工材料喷落到董某车辆上,致使车辆外观大面积受损。经车辆4S店评估,维修费用需14900元。董某多次与合肥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商要求其赔偿损失,均被拒绝。董某向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援助申请,要求指派承办律师代其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值班的律师接待了董某,明确告知董某所申请的援助事项不符合法律援助的规定,故无法对其提供法律援助。同时告知董某,若与合肥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商不成可以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告知董某将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等一式三份,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提交材料立案。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董某因物权保护纠纷向合肥市包河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申请指派承办律师为其代为提起物权保护纠纷民事诉讼,因董某的申请不属于法律援助的受理案件范围。且董某经济条件较好,无法提供由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因此对董某不予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依据】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六)请求赔偿与交通、工伤、医疗、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相关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七)请求赔偿因高危作业造成损害的;(八)请求赔偿因使用假劣农药、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农业生产损失的;(九)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十)因见义勇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十一)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民事权益的。”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法律援助申请表;(二)有效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四)与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其他材料。” 根据以上规定,申请人董某所申请的援助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的受理范围,董某经济条件较好,无法提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因此不符合法律援助的受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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