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份,燕某想到泰国游玩,遂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泰国“畅享跟团游”。不料,在回国前,燕某因携带电子烟被泰国处罚人民币1万元。电子烟在泰国属违禁品,携带电子烟是严重违反泰国相关法律规定的。而这一点,签订的旅行合同中没有列明,旅行社也从未口头告知过。燕某十分气恼,损失了1万元不说,外出旅游的好心情也被破坏了。旅行回国后,燕某便来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希望能通过司法途径追究旅行社的责任。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合肥市庐阳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案件属旅游合同纠纷,不属于《安徽省法律援助条列》第十三条规定的法律援助受理范围。此外,燕某在一家公司上班,其收入高于经济困难标准,据此,合肥市庐阳区法律援助中心决定不予给其法律援助。
【法律依据】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列》第十三条规定:“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六)请求赔偿与交通、工伤、医疗、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相关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七)请求赔偿因高危作业造成损害的;(八)请求赔偿因使用假劣农药、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农业生产损失的;(九)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十)因见义勇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十一)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民事权益的。” 综上,燕某的情况不符合法律援助受理事项,故依法不予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