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儋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曾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需对原告孙某某提供的2014年6月12日《欠条》上曾某某签名处的指印是否其本人所留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过程】
案件受理后,依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办案程序,鉴定人于2018年1月2日对委托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属于受理范围。2018年1月26日鉴定人在委托人与当事人在的情况下在鉴定中心提取曾某某指印样本。2018年1月29日鉴定人开展检验工作。 检验方法:SF/Z JD0202001-2015《文件上可见指印鉴定技术规范》。 仪器设备:电脑、放大镜、比例尺、相机。 对检材的检验: 唯一性标识:2018031JC 检材为红色印油所捺,外形近似椭圆形。整个印痕上半部油墨浓厚,纹线存在变形、错位等现象,下半部纹线清晰不变形,反映出中心箕头(右流箕)及周围纹线特征。印痕纹线流向,上部为平弧形,其弧凸有向下压平的趋势,下部为箕头及其上部的弧形线,具有右手拇指特点;从整个印痕上可以找到12个以上细节特征,完全具备鉴定条件。 (二)对样本的检验 唯一性标识:2018031YB十指指印 曾某某左右手十指捺印的指印样本基本到位,纹线基本完整、清晰、不变形,具备比对鉴定条件。 (四)检材与样本的比对检验 依据检材指印的中心箕头形态结构、纹线流向、细节特征的形态结构及其分布状况,与样本十指指印逐个进行比对检验,发现右手拇指样本的中心箕头形态结构、纹线流向、细节特征的形态结构及其分布状况均与检材相吻合,仅发现指印上部的两个特征点之间存在两根线的的线数差异。
【分析说明】
经比对发现,“检材”与右手拇指样本相对应部位的中心箕头形态结构、纹线流向、细节特征的形态结构及其分布状况的特征总和均相吻合,说明它们之间存在着共同的特殊本质,是其他手指所不能重复出现的。因此,构成了同一认定的科学依据。至于指印上部的两个特征点之间的线数差异,是由于画押时指尖向前用力而皮肤向后移动,造成局部纹线变形和移位形成的纹线交叉、重叠,这是非本质的差异,不影响结论的性质。
【鉴定意见】
2014年6月12日《欠条》上曾某某签名处指印是曾某某本人右手拇指所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