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安宁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对陈某某作案时精神状态、刑事责任能力、目前精神状态和诉讼能力的法医精神病鉴定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陈某某,男,1989年8月出生。2015年6月底至8月12日期间,陈某某伙同王某某冒充银行工作人员,以提升信用卡额度为借口进行电信诈骗。在案件侦查过程中,陈某某自称有精神病史,故提请进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

【鉴定过程】

(一)调查所见 1.据陈某某的父亲陈某2015年11月22日反映:“陈某某约于2012年开始出现精神异常,表现为无故大喊大叫,到处乱跑。晚上不睡,看人眼直直的,想要打人。曾被送去当地医院精神科住院治疗7天后,取药在家服药继续治疗,症状基本稳定。案发前一直呆在家里,没有正式工作和经济收入,常在外面闲逛,无所事事。他有个叔叔也患有精神病。” 2.据陈某某的邻居符某某2015年11月22日反映:“陈某某平时为人老实。3年前开始出现精神异常,见到人就说他是公安局的,还比划着拿枪的手势瞄准他人开枪。如你看他一眼,他就要打你。夜晚在家里吵闹不睡。曾被送到那大农垦医院精神科住院。案发前那段时间,偶尔也见到他,他能跟我打招呼,总体感觉他没有什么大的问题。” 3.据陈某某的同监室在押人员徐某某2015年11月22日反映:“我跟陈某某同监室有3个月。他晚上睡觉不是很好,经常睡不着,瞪着眼看天花板。平时跟他讲话还可以,但话比较少。在监室里,他也跟我们打牌、下棋。个人生活能自理,也讲卫生,服从管教。他说他是因网络诈骗被抓的。” 4.儋州市公安局公安人员于2015年8月14日20时50分至22时30分对陈某某的第1次讯问笔录摘录:“我因实施网络诈骗,所以被你们公安民警传唤到儋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2015年6月份至8月9日,大约一个多月多几天,我是和王某某一起做,8月9日至今天,我和周某某一起做。”“我和王某某都是负责接听客服电话和发送虚假信息,但是王某某还负责联系别人取钱和提供住处,饮食。”“我和周某某做的是同样信用卡提升额度的诈骗。”“我负责接电话,周某某负责发消息,我还在网上找了一个人帮我们取钱,报酬是10%,但是我没有见过这个人。”“因为没有工作,做网络诈骗来钱快,所以就做了。” 5.海南省农垦那大医院陈某某的住院病历(住院号:0000136409)摘录:陈某某因乱语,行为紊乱8天,于2012年8月6日至8月13日住院,出院诊断:“分裂样精神病。” (二)检查所见 按照SF/ZLD0104001-2011《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要求,对陈某某进行了全面的精神检查。 1.体格检查:神清,发育正常,营养中等,神经系统检查未见异常。 2.精神检查:意识清,定向力好。衣着整,步入检查室。接触交谈好,应答切题。注意力集中。问:“你曾到过那大农垦医院看病吗?”答:“是。”问:“你为什么在那大农垦医院住院?”答:“记不得了,他们说我大喊大叫。”问:“你那时睡眠怎么样?”答:“不好,睡不着。”问:“有什么干扰你睡眠吗?”答:“心情烦,夜里不能睡,别人一讲话就心烦,家人说我有问题。”问:“那时耳朵听到有声音吵你吗?”答:“每天晚上都听到有不同的声音跟我说话,烦。”问:“你听到那些声音说什么呢?”答:“不记得了,有说我好的,有骂我的,反正就是烦。”问:“那时感觉到有人在背后议论你吗?”答:“心里感觉有人在说我,反正那时就有这种感觉,也没有接触朋友,但总觉得有人在观察我一举一动,要打我一样。”问:“那段时间你觉得安全吗?”答:“不安全,每天都很害怕,好像有人要来对付我。”问:“你的这种情况有多久后才去那大农垦医院?”答:“半个月。”问:“你住在那大农垦医院多久?”答:“住了1个星期,我就要求回家。”问:“你出院回家后还有刚才说的那种感觉吗?”答:“还有,带药回家吃,慢慢的过了3、4个月就没有了,但还是在吃药。”问:“说说你为何被抓来这里?”答:“今年6、8月份期间,我开始网络诈骗,骗了2笔钱……”问:“你是怎么开始诈骗的?”答:“自学的,先在网上学打游戏,然后再网上消费充值。开始进入一个QQ群里去跟人家买信用卡的资料,按信用卡上的资料给人家打电话,骗人家说可以提升信用卡的额度来骗钱。假冒银行工作人员跟客户打电话,骗取他们的验证码,在网上操作把他们卡上的钱转到另外一个赌博网站,再从赌博网站转到我们预先准备的卡上,通过另外一个人去自动取款机取钱等方法骗钱。”问:“你们事先有计划和分工吗?”答:“是的,专门写好怎么应对和回答客户的疑问等等。”问:“你怎么想到利用网络来骗钱?”答:“这个来钱快。”问:“你当时知道这个行为是犯法的吗?”答:“知道,但一直抱有侥幸心理,认为不会被抓到。”问:“在整个诈骗过程中你是按你自己的方式操作的吗?”答:“是我自己的意思去做的,没有人指使我。”问:“你分工负责什么?”答:“主要是发信息,接电话。”问:“你在诈骗的那段时间里睡眠怎么样?”答:“不好,老是担心被抓,整日提心吊胆的。”问:“你进行网络诈骗那段时间,有之前住院时的那些情况吗?”答:“从那次出院好了后就没有了。”问:“你现在还有之前的那些情况吗?”答:“没有,现在每天都服药。”问:“诈骗行为是违法的吗?”答:“是违法,我现在很后悔。”问:“你犯了法,愿意接受法院判决吗?”答:“服从。”问:“你知道律师起什么作用?”答:“帮我辩护。”情感反应协调。自知力存在。

【分析说明】

(一)精神状态评定分析: 根据调查发现,陈某某自2012年开始出现精神异常,表现为无故大喊大叫,到处乱跑。见到人就说他是公安局的,还比划着拿枪的手势瞄准他人开枪。晚上不睡。看人眼直直的,想要打人。于2012年8月6日至8月13日到海南省农垦那大医院精神科住院,出院诊断:“分裂样精神病。”出院后症状基本稳定。案发后被关押于看守所期间,平时能与同监室人员交谈、打牌、下棋。个人生活能自理,讲卫生。本次精神检查发现,意识清,定向力好。步入检查室。接触交谈好,应答切题。注意力集中。曾存在言语性幻听、关系妄想和被害妄想,目前精神病性症状已消失。情感反应协调。自知力存在。 综合上述分析,陈某某符合CCMD-3《中国精神障碍分类及诊断标准》(第三版)中精神分裂症(缓解期)的诊断。 (二)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分析: 陈某某在2015年6月底至8月12日期间进行网络诈骗时正处于精神分裂症的缓解期。作案目的动机明确,伙同他人进行网络诈骗,知道网络诈骗行为犯法,但一直抱有侥幸心理,认为不会被抓到,表示愿服从法院判决。根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1),陈某某在2015年6月底至8月12日期间进行网络诈骗行为时的实质性辨认和控制能力存在,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其目前处于精神分裂症的缓解期,能理解刑事诉讼的性质、意义和过程,能行使诉讼权利。因此,评定陈某某目前具有受审能力。

【鉴定意见】

1.陈某某在2015年6月底至8月12日期间进行网络诈骗时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缓解期;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陈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目前处于缓解期,具有送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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