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3年6月24日,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收到法院转交的涉嫌盗窃罪被告人何某申请法律援助的函件。该案颇具周折,先后历经法院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重审后被告人仍不服提起上诉及如今的二审等阶段,更为特殊的是,被告人何某自始至终“零口供”,不承认实施盗窃行为。考虑到本案的特殊之处,市法援中心当天指派郭承恩律师承办此案。 接受指派后,承办律师马上到法院阅卷并复印了全部案卷资料,深入了解到全部案情:何某涉嫌于2010年7月18日在福州市某小区住户家盗窃,涉案金额2.9万元。一审法院曾于2012年7月18日作出判决,以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何某不服上诉后,二审法院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该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2013年2月1日,一审法院仍以何某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退还违法所得29961元。何某对重审结果不服,再次上诉。而一审法院两次都对何某据以定罪的关键性证据为:公安机关出具的手印鉴定书,该证据证明在案发现场提取的一枚指纹为何某左手环指指纹。该指纹为办案民警在案发现场一塑料外包装袋上采用“502”熏显拍照提取的。由于“502”胶熏显只显现汗液指纹,而汗液指纹会随着时间挥发,汗液的保存期一般情况为一周。而采用“502”熏显拍照法在现场提取的这枚指纹残缺不全,而且在与何某的指纹比对中,仅有8个点吻合。 承办律师感到本案疑点颇多、证据单薄,遂立即到看守所会见受援人。在会见中,受援人反复强调自己没有到过案发现场,本案不是他实施的,言语中情绪十分激动。承办律师向受援人讲解其所涉嫌的罪名及相关法律知识,并劝导他稳定情绪依法行事。 会见结束后,承办律师立即向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汇报了案件情况。市中心马上召开了重大疑难案件研讨会,召集刑事辩护专家组的律师参与本案讨论,与会律师一致认为,本案的关键性证据——现场指纹残缺不全,且与受援人的指纹只有8个点吻合,根据权威部门的解释,指纹比对一致的达标吻合度应为12个点吻合,而本案仅8个点吻合,显然该份指纹鉴定证据不足,依此认定受援人到犯罪现场实施盗窃就不能成立。 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和承办律师多次与检察院、法院沟通,说明本案关键性证据存在的问题并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引起了检察院和法院的重视。在此情况下,原鉴定机构为慎重起见,作出了对本案现场指纹和受援人指纹进行重新鉴定的决定。2013年8月12日,原鉴定机构作出了新的鉴定结果:案发现场提取的指纹与何某左手环指指纹不是同一个人所遗留。本案出现了重大逆转。 2013年9月27日,福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承办律师紧紧抓住本案新的鉴定结论,指出:根据二审出现新的鉴定结论这一关键性证据,应当认定何某无罪。面对铁证如山的事实,出庭检察员也当庭发表意见,综合全案证据,建议宣告何某无罪。 2013年9月29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台江法院的一审判决,上诉人何某无罪。
【案件点评】
公安系统指纹库日渐完善,侦查人员通过指纹库发现犯罪嫌疑人,将其抓获并经过指纹比对最终确定犯罪嫌疑人。对于同时拥有指纹鉴定及被告人有罪供述的案件,定罪毫无悬念。而本案正是缺乏被告人供述,指纹鉴定成为唯一证据的盗窃案件,在本案一审法院两次审理均宣告受援人有罪的情况下,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不畏艰难,充分发挥职能优势,不盲目相信公安机关出具的鉴定结论,指导承办律师抓住定罪关键性证据,有理有据提出本案的诸多疑点,积极寻找案件突破口,促成对指纹进行重新司法鉴定,使案件出现从“有罪”到“无罪”的逆转,为受援人洗清了冤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