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05年8月至2015年3月,吴某花受聘于漳州市某私立学校从事学生食堂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学校没有为其缴交基本养老保险及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2015年3月12日,吴某花临近退休年龄,学校以其工作不称职为由辞退吴某花。吴某花被迫离开学校,双方就经济补偿金和养老保险待遇等发生了争议。 2015年3月20日,吴某花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要求学校支付10年经济补偿金,漳州市芗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吴某花提供的经济状况证明表后,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当天就指派法律服务工作者为吴某花代理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案。本案经劳动仲裁庭公开审理后,裁决学校应支付10年经济补偿金共计19800元。学校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维持劳动仲裁裁决,学校即向吴某花支付了经济补偿金19800元。 2015年5月14日,吴某花再次来到芗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原用人单位为其补缴10年社会保险。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审查后,立即指派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此案。2015年8月6日,芗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15)芗劳仲字第100号裁决书: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天内为申请人补缴2005年9月至2015年3月社保医保。裁决生效后,吴某花就裁决内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认为社保属于行政职权范围,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此后,吴某花奔波于多个部门寻求解决社保问题均无果而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法律援助中心主任与吴某花商量,转变诉讼策略,由补缴社保诉求变更为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2016年12月16日,芗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再次受理吴某花法援申请,指派福建兴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叶小青代理此案。 承办律师研究了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向芗城区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调查取证,由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出具《关于吴某花无法在原单位某学校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政策性补缴的情况说明》。随后,承办律师先启动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向芗城区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赔偿18个月失业保险待遇、自行补缴2005年9月至2015年3月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项经济损失。不料,芗城区劳动仲裁委裁定不予受理。律师又向芗城区法院起诉,法院于2016年12月6日裁定驳回原告诉求。吴某花不服,上诉至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5日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吴某花不服二审裁定,向福建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裁定,认定吴某花不能以某学校“在职员工”身份参保登记和养老保险政策补缴,但并不能确定吴某花无法补办社会保险手续,故本案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二审裁定驳回吴某花的起诉并无不当,遂裁定驳回吴某花的再审申请。案件又回到原点,吴某花想通过法律途径得到社保司法救济似乎无望。 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继续努力为受援人维权,通过查询有关社保政策性规定,终于查询到一份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文件,该文件裁明:“2011年7月1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人员,应在到龄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之后不再受理参保登记。”受援人吴某花出生于1967年11月,现已届退休年龄且按规定自2011年起就不能自行出费补缴参保(实际上吴某花经济困难也无力自行补缴),该情况符合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故建议吴某花再次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保且不能补办导致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5月,叶小青律师继续代理此案,重新向芗城区法院起诉,此案终于被芗城区法院受理并开庭受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花在用人单位工作10年,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养老金损失,属于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民事案件范围,吴某花请求用人单位按其月工资1980元的18%标准赔偿10年养老保险损失42768元,有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判决漳州某学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吴某花养老保险费损失42768元。
【案件点评】
吴某花社会保险劳动争议案历时三年半之久,经过七次仲裁、诉讼。本案案情简单,举证也不复杂,但适用法律则相对复杂,司法实践难度较大。目前,法院主流观点认为,社保属于行政职权范围,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只有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法院必须受理才能得到司法救济。因此,在实践中,部分社保案劳动仲裁后无法得到司法救济,仲裁裁决多沦为一纸空文。 本案的关键是找到让法院受理的突破口,推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当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强制执行申请时,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查找法律依据,及时转变诉讼策略,由补缴社保诉求改为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面对省高院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承办律师和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并没有因此放弃,继续深耕细作各种社保政策和规定,理清办案思路,利用现有法院司法解释和社保政策性规定,最终让法院受理本案并支持了受援人的诉求,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