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例背景】
“模拟法庭”教学法即戒毒人员在民警指导下,通过分别扮演律师、检察官、法官、原告、被告等常见诉讼案件中的相关人员角色,模拟审判流程的教学方法。这种普法教育方法的好处在于能够让我们在实境中理顺案件逻辑,选择和运用法律知识,自觉地去理解并掌握法律知识内涵,从而实现提高我们运用法律分析案例、解决实际法务问题的教育目的。“模拟法庭”能充分弥补戒毒人员学习能力弱的短板,调动学习热情,提升法律运用能力,树立法治观念,营造法治氛围。戒毒所内模拟法庭实境课堂的推行和完善,需多方布局,在前期筹备上下大功夫。
【案例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戒毒人员法治素养现状 内在思想观念方面:法律的正义性在戒毒人员中能得到基本认同,但有其局限性,具体表现:一是法律信仰缺失,认为金钱、权力、人脉关系比法律重要,甚至可以因此逃脱法律的制裁;二是法律心理不健康。权力观和义务观不对等,还存在厌诉心理和犯罪侥幸心理;三是法治意识淡薄,对法律的不信任,未享受过法治红利。 外在行为表现方面:一是戒毒人员吸毒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二是戒毒人员作为受害者受到不法侵害,既不能意识到、又不能运用好法律维权;三是法律知识欠缺。大多数戒毒人员难以主动学习法律知识,即使在戒毒所受到了法治教育,但仍然只停留在基础的了解。 2.戒毒场所法治教育现状 学习方式局限:目前戒毒场所法治教育开展主要依托于民警课堂化教育、专家讲座、书本学习,其次还有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治帮扶等形式。形式虽然越来越多样化,但始终是停留在知识传授与直接帮扶上。在这样的法治教育中,戒毒人员的个人主动性得不到发挥,有其局限性。 学习能力较弱:以江苏省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为例,近年来,戒毒人员中初中及以下学历占比约77.1%,意味着大多数戒毒人员学习能力较弱,学习习惯养成较差。加之法律、法条知识大多数枯燥单调、晦涩难懂,更加大了戒毒人员学习、掌握法律知识的难度。 学习兴趣较低:一方面戒毒人员作为违法者,对法律存在天然的抵触,对法律持敬而远之的态度;另一方面法律课堂实际运用指导功能不明显,从实用主义出发,戒毒人员学习兴趣不浓厚。 3.戒毒场所引入模拟法庭的意义 聚焦案例,提升戒毒人员法律学习自主性。从目标导向反向入手,以解决模拟案件为目的,促使戒毒人员对书本上的法律知识做出自主判断、选择、整合,主动学习可用的法律知识,养成良好的主动探索的法律习惯。 改善方式,克服戒毒人员法治观念的弊端。在模拟法庭中,戒毒人员承担不同的角色,能深入了解法律职业工作者的内涵,通过切身感受法律职业工作者的处事态度和行为操守,树立公正平等的法治理念,改善原有的法律观念误区。 立足实境,增强戒毒人员法治宣传参与感。模拟法庭为戒毒人员提供了法律运用的台阶,降低了法律知识学习门槛。一改填鸭式法治宣传形式,脱离常规学习方式枯燥的背诵,解放学习力,戒毒人员在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后产生的成就感也能形成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习惯。 (二)方案实施 1.聚焦时事,精选普法案例。 2.学习讨论,寻求法律依据。 3.模拟法庭,开展现场辩论。 4.总结提升,畅谈学法收获。 (三)方案实施 1.聚焦时事,精选普法案例 依托所内“《民法典》教育月”以及“法润江苏·春风行动”相关活动,戒毒人员对《民法典》已有了初步的认识与掌握,运用起来较为容易。因此民警就《民法典》中各类法律知识,精心筛选了多个贴合戒毒人员实际生活、戒毒人员出所后易碰到的法律问题的相关案例。以每个戒毒人员生活小组为单位分派案件,本文以其中“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举例。 案情内容:2013年,王某和史某经人介绍相识,然后便开始了同居生活,但同居期间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两年后,生了一个孩子,取名王小某。王小某出生后随史某一起生活至今。近日,双方对王小某的抚养权发生争议,王某便向法院起诉史某,希望可以自己抚养王小某。 2.学习讨论,寻求法律依据 拿到案例后,戒毒人员依据自愿原则和民主选举在小组内进行角色分工,选出审判组(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起诉组(公诉人或原告及其代理人)、辩护组(辩护律师、代理人)、综合组(犯罪嫌疑人、被告入、被害人、证人、鉴定人、法警等其他诉讼参与人)。基于法庭严肃性,在组内对案件进行深入讨论,通过翻看法典条例、相关案例,抓住问题主线,分析案情,挖掘可探讨、有分歧的问题,解读案情。这一过程中,需要民警积极跟进,事先针对潜在的法律问题深入研究,坚持有法可依原则,为法律素养本就不高的戒毒人员提供思维方向,补充法律知识。 本案法律资料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对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适用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 3.模拟法庭,开展现场辩论 受强制隔离戒毒所硬件条件、课程安排等限制,一套完整的庭审流程显然难以普及和复制。通过改变以往一次法庭一个案件的形式,采取一次法庭,进行多个案件的简单审理,降低戒毒人员参与模拟法庭实境教学的门槛,提高戒毒人员参与度。在实地演练环节,注重程序的严格性和合法性。 本案最终审判结果: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本案中,王某与史某非婚生子王小某不满6周岁,为未成年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权益应当予以特殊保护。考虑到孩子从小跟着母亲生活,故法院认为,目前不宜改变王小某的生活环境,王小某由史某继续抚养对其成长更为有利,故对王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并判决驳回。 4.总结提升,畅谈学法收获 实境教育不是仅仅依靠形式创新达到教育效果,更重要的是在切身感受体验后,对过程中的感受和思考进行归纳总结,提炼升华,从而真正达到深入浅出的教育目的。参与者可以从个人的梳理案件、寻求依据的过程进行交流沟通,民警可以加以点评、总结,引导戒毒人员在原有法律认知的基础上进行再加工、再创造。有条件的还可以邀请法官或律师现场指导,对戒毒人员的思维过程、在课堂的表现进行评价,指出问题。同时还可以对案例相关的其他延伸知识进行拓展学习。 本案总结:该案结合非婚生子王小某的成长环境及生活状况,认定史某抚养王小某更有利于其成长,体现了《民法典》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人文关怀,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全社会形成重视家庭文明建设,树立优良家风,切实保护家庭中未成年人等弱势一方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价值导向。 本案延伸:关于非婚生子女权益的保护,《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该条是关于亲子关系异议之诉的规定,系《民法典》新设立的制度,属立法上首次对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作出的规定。 (四)实施效果 模拟法庭实境课堂是一种特殊的法治教育,通过在模拟法庭中运用相关法律,戒毒人员对法律应用的环境和条件有了基本的思考,参与法治教育积极性有明显提升。此次实境法治教育过后,报名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的戒毒人员明显增多,咨询事项也更趋丰富,体现出戒毒人员对法律的认识更为深入,转化了法律只适用于大事的观念,戒毒人员运用法律行为更为活跃。
【案例思考】
(一)以适用人群为导向,关注课堂实效 基于戒毒人员法治素养、戒毒场所硬件条件等情况,在戒毒场所开展模拟法庭需要我们制定更为科学、适用的计划,精简流程,挑选重点,不必照搬照抄。同时对戒毒人员依法维权的需求应给予积极帮扶和正确引导。 (二)以法治素养为核心,回归教育本质 戒毒人员除了掌握基础的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树立法治意识,树立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观念,知道以何种方式去实现和保障权利、依法履行义务,实现从违法者到知法者、守法者、用法者的过渡。 (三)以综合矫治为目标,拓展普法形式 从此次普法教育创创新形式的良好效果上看,后续应在此基础上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挖掘载体优势,继续加强探索力度,共享成功经验,提升教育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