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法律援助中心对金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依法不予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3日,金某某与肖某某签订位于吉林省延吉市某小区内洗车场的租赁合同,签订合同后金某某交付了定金一万元。合同签订一周后,该小区大门设置了外来车辆禁止驶入的门禁栏杆,导致该洗车场的生意来源减少了一大半,金某某认为肖某早已知道却故意隐瞒而与自己签订合同,于是向延吉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解除该租赁合同。延吉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作出不予援助的决定并告知金某某。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申请人金某某未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而且金某某本人正在营运洗车场,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二、申请人金某某所申请的法律援助案由是合同纠纷,但是按照《吉林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合同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依据】

一、根据《吉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二条家庭人均收入未达到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公民和家庭人均收入未达到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最低工资标准1.5倍的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且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受理范围,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给予法律援助。 而金某某未提交经济状况证明,而且正在营运洗车场,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二、根据《吉林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三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或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七)因交通事故、工伤、医疗、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八)因婚姻、继承及其财产纠纷主张民事权益的; (九)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侵害主张合法权益的; (十)因购买使用农业生产资料受到侵害主张合法权益的; (十一)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主张合法权益的; (十二)主张享受义务教育权利的; (十三)法律、法规、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项。 金某某的合同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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