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邢某与吉林省安图县某乡某村农户于某签订了包工包料建房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于某将其自用的房屋建设工程承包给邢某,邢某包工包料,建筑面积为80平米,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水电费用由于某承担,整体施工承包单价为1200元/平方米,工程总价款为96000元。施工队开工时支付20000元,其余款项在政府拨款后全部付清。10月,房屋完工,邢某将房屋交付于某使用。2019年3月,于某领取了危房改造补助金,邢某要求于某按照约定支付房屋工程款76000元,于某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不支付。2020年9月,邢某将于某起诉至安图县人民法院,要求于某支付剩余工程款76000元,2020年11月25日,法院判决于某向邢某支付工程款76000元。于某不服,上诉至吉林省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中院驳回于某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2021年4月26日,于某向安图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指派律师为其申请再审提供法律援助,并提交了建档立卡贫困户手册。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申请人于某虽然属于贫困户,且为老年人,但其所涉案件案由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所申请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的范围 。
【法律依据】
根据《吉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或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七)因交通事故、工伤、医疗、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八)因婚姻、继承及其财产纠纷主张民事权益的; (九)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侵害主张合法权益的; (十)因购买使用农业生产资料受到侵害主张合法权益的; (十一)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主张合法权益的; (十二)主张享受义务教育权利的; (十三)法律、法规、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项。 而于某此案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