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修文县法律援助中心为工人李某某意劳动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15日 ,李某某到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约定李某某的具体工作岗位为市场业务经理,工资组成为基本工资加提成,基本工资为2500。但是从用工之日起至今,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一直未与李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公司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李某某于2019年12月7日离职, 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同日向李某某出具工资清单,明确支付工资日期为2020年1月1日支付工资3000,2020年1月20日支付工资4350元人民币。 孙某某为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19年12月31日通过微信向李某某转帐1000元。截止2020年 5月1日,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拖欠李某某工资 6350元。2020年5月、6月,原告通过微信向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实际控制人向某某催收,但孙某和向某均置之不理。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李某某到贵州省修文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修文县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核决定依法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贵州贵翔律师事务所律师雷某办理此案。 雷律师接受指派后,通过微信、电话与李某某取得联系,认真了解了案情经过 。雷律师决定先找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调解,发现该公司已注销 ,无法向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主张权利 。雷律师到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某某 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注销材料,发现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做出的承诺,承诺“公司无债务,若有虚假,由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雷律师试图通过电话联系孙某和向某某,但都无法联系上。 雷律师认为李某某不仅可以要求孙某某、向某某对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拖欠李某某的工资承担连带责任,还可以要求孙某某、向某某对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拖欠李某某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5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5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雷律师分析本案的办理关键:一是固定证据,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证据、公司已注销的证据、公司系一人公司的证据、向某系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证据等。二是理清法律关系和诉讼当事人。三是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适用法律依据的问题。 雷律师协助受援人以劳动纠纷起诉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并为受援人代拟起诉状,2020年6月6日,受援人到修文县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7月14日,修文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两被告拒绝出庭,最终法院采纳代理人全部代理意见,认定孙某某、向某某对原告起诉金额(工资6350 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5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15000元)承担全部清偿责任。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劳动纠纷案件,在立案之前,受援人李某某曾到修文县劳动争议仲裁委请求处理,修文县劳动争议仲裁委考虑到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注销,不符合仲裁委受理的条件。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李某某到修文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工作认真负责,庭前准备充分,在庭审中提出的代理意见,最终都获得法院采纳。此案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成功化解了矛盾纠纷,避免了不必要的后果发生。受援人表示对判决结果十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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