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申请人赵某的儿子赵某某向本处提出了其父赵某委托公证申请,承办公证员与申请人赵某进行了电话沟通,得知该申请人赵某因骨头受伤无法行动,在家卧床休息,现申请委托配偶张某将其名下的房产委托转卖给儿子赵某某,其他人无权干涉,本处承办人审查了申请人赵某的儿子赵某某代其提交的材料,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本处承办公证员为当事人开通“便利服务”:立即前往有关部门核实了相关材料,与本处工作人员许良根共同前往申请人赵某的家中为其办理了委托公证,并进行了摄像,通过本处快速高效的服务,该申请人顺利解决后顾之忧,对公证处的服务十分满意。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公证事项:委托 兹证明赵某于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在安徽省马鞍山市,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上签名并按右手食指印,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赵某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