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代某某,男,出生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自2018年1月24日起至2020年4月22日止,于2018年4月25日送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6月16日,罪犯代某某因患病提出病残鉴定申请,经监狱医院初步诊断后,建议对罪犯代某某进行病残鉴定。2019年6月17日,罪犯代某某向监狱提交《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病残鉴定申请表》。经监狱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于2019年7月2日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驻永川监狱检察室发出《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告知书》,检察机关提出“请监狱按规定对罪犯代某某进行病情诊断”的意见。随后,重庆市永川监狱委托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对罪犯代某某进行病情诊断。 2019年7月9日,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对罪犯代某某作出保外就医病情诊断意见书,临床诊断:右肺中央型肺癌伴骨转移。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五条第1款“暂时难以确定性质的肿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重影响机体功能而不能行彻底治疗。”之规定,代某某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条件。 2019年7月19日,重庆市永川监狱对罪犯代某某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社会危险性评估,评估意见为:根据该犯当前病情状况、所在监区行政办公会意见,结合该犯服刑期间改造表现,确定该犯社会危险性中等。 2019年7月24日,重庆市永川监狱在审核保证人代某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安机关出具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资格审查意见书》后,认为保证人代某符合保证人资格,遂出具《保证人资格审查表》。2019年7月25日,保证人代某签署《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 2019年7月25日,重庆市永川监狱向重庆市沙坪坝区司法局发出《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调查评估委托函》。重庆市沙坪坝区司法局指派工作人员调查了解,于2019年8月7日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虽然社区居民对涉毒类罪犯较为反感,但根据监狱、医院方面出具的意见来看,代某某现身体状况欠佳、行动不便,其再犯罪的可能性不大;且代某某的保证人具备保证条件,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能够积极配合工作;同时,各级社区矫正组织均认为代某某具备使用社区矫正措施条件,能够提供矫正条件;因此,代某某具备在沙坪坝区适用社区矫正的措施的条件。 2019年8月8日,因罪犯代某某病情变化,重庆市永川监狱医院下达病危通知书。同日,罪犯代某某所在监区召开监区民警集体会议,研究罪犯代某某暂予监外执行,随后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建议对罪犯代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监区将罪犯代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卷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对罪犯代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卷宗材料审查后认为:监区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罪犯代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符合规定,建议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监狱刑罚执行科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9年8月8日,重庆市永川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认为:鉴于罪犯代某某病情严重,建议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2019年8月9日,重庆市永川监狱将罪犯代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案卷材料移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派驻重庆市永川监狱检察室征求意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派驻重庆市永川监狱检察室审查后,提出“对罪犯代某某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无异议”的检察意见。随后,重庆市永川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将评审意见连同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派驻重庆市永川监狱检察室的审查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2019年8月12日,重庆市永川监狱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代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代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且病情严重,建议立即暂予监外执行。 会后,重庆市永川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书》,随案卷材料报送重庆市监狱管理局。
【案件办理结果】
重庆市监狱管理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认为罪犯代某某符合立即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8月1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9年8月16日依法将罪犯代某某及法律文书交付重庆市沙坪坝区司法局,执行社区矫正。2019年8月17日,重庆市永川监狱根据《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将罪犯代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在监狱公告三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