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邓某,女,1975年5月9日出生,高中文化,重庆市沙坪坝区人。2013年12月2日邓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刑期自2012年8月2日起至2027年8月1日止,于2014年6月5日投入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改造。经多次减刑后应于2026年1月1日刑满。
【案件办理过程】
邓某因阴道水样分泌物两个多月,查体见宫颈约4*3cm赘生物,2019年5月29日经九龙坡区人民医院会诊,诊断为:宫颈高级别鳞状上皮内病变。于2019年6月27日前往九龙坡区人民医院行宫颈赘生物切除术,切除物病检提示:宫颈鳞状细胞癌,术后病理诊断为:宫颈癌。 2019年7月12日,邓某向监狱提出了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9年7月18日委托重庆市人民医院对邓某病情进行诊断,结论为:邓某患宫颈乳头状鳞状细胞癌I b2期。其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非临床治愈期的各种恶性肿瘤”之规定。 服刑人员邓某原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年8月2日起至2027年8月1日止。其刑期已执行六年十一个月。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原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原判刑期三分之一以上方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之规定。 邓某向监狱提出由其母亲作为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重庆市女子监狱刑罚执行科对保证人资格进行了审查,告知保证人在服刑人员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由保证人签署《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 重庆市女子监狱刑罚执行科核实了邓某暂予监外执行拟居住地,并委托重庆市沙坪坝区司法局对邓某是否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评估。沙坪坝区司法局全面摸排了邓某及其家庭的基本情况,充分考虑其案件的影响情况,作出邓某可适用社区矫正的决定。 重庆市女子监狱刑罚执行科实地走访了邓某原办案公安机关,邓某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居住地,以及了解担保人经济状况等,经走访原办案公安机关同意邓某暂予监外执行,担保人经济条件好,有能力提供邓某暂予监外执行以后的病情治疗、护理等经济帮助。 2019年9月4日,依照《监狱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程序规定》,重庆市女子监狱三监区召开民警集体会议,研究邓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会议综合邓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邓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听管服教,虽身患疾病,但仍能遵守监规纪律,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行为,服从警官安排,能够完成力所能及的改造任务。经监区集体评议,提出对邓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 2019年9月4日,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邓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并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和相关证据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的服刑人员邓某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第五条第一款,《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服刑人员邓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 2019年9月18日,重庆市女子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同意邓某暂予监外执行。评审会通过后,女子监狱于2019年9月19日至2019年9月23日对服刑人员邓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表示异议。女子监狱将提请邓某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派驻重庆市女子监狱检察室征求意见。经检察室审查,邓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符合规定。刑罚执行科将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上报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9年9月25日,监狱长办公会对邓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同意提请邓某暂予监外执行。会议通过后,女子监狱将邓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提交重庆市监狱管理局审批。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10月11日,重庆市监狱管理局认为邓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条件符合,程序合法,批准邓某暂予监外执行。2019年10月14日,重庆市女子监狱将邓某送回居住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