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右眼球破裂伤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李某,于2020年01月01日,在帮助客运司机搬运电瓶时,电瓶爆炸,致右眼球破裂并化学性灼伤。XX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住院病案(21XXXXX号):以“被电瓶崩伤右眼8小时”为主诉收治入院。专科检查:VD=NLP,VS=0.6。右眼角膜水肿,前房积血,巩膜10-3点位全层裂伤,眼内容物嵌顿于创口处,瞳孔欠圆,对光反射略迟钝,眼后节窥不进。临床确定诊断:右眼球破裂伤,前房积血,角膜裂伤,脉络膜、视网膜脱离,右眼球化学性灼伤。治疗经过:行右眼角、巩膜裂伤缝合、前房穿刺成形术,玻璃体切除术,虹膜根切及硅油填充术等治疗。出院时情况:VD=NLP,VS=0.6。右眼缝线在位,角膜鼻侧可见全层裂伤,前房积血,玻璃体已切除硅油填充状态。

【鉴定过程】

2021年03月03日,在本司法鉴定中心受某人民法院委托,在委托承办人肖某;代理人刘某现场陪同、见证、确认下,按照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6-2014《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4-2016《视觉功能障碍法医学鉴定规范》方法,对被鉴定人李某进行了法医临床学体格检查。 法医临床体格检查:神清语明,查体合作。右睑裂小于左睑裂,右眼球略后退内陷,右眼瞳孔不规则形散大,约0.8cm×0.6cm,直、间接光反射消失,球结膜充血,角巩膜缘10-3点位见弧形线状瘢痕,并于3点位向鼻侧巩膜延伸,10-2点位虹膜根部离断、粘连,晶状体缺如,玻璃体硅油填充术后,眼底窥不清。左眼瞳孔圆,直径0.25cm,直接对光反射灵敏,间接对光反射未引出。双眼矫正后视力VD=无光感,VS=0.8。 辅助检查:阅送检CT片(20010XXXXX号)示:右颜面部头皮软组织肿胀,右眼环不完整,右眼球略萎陷,晶体缺如,眼内密度不均伴气体影,右上颌骨额突骨折。

【分析说明】

1.临床资料、辅助检查结合法医临床学检查结果显示: (1)送检临床资料示:被鉴定人外伤致右眼球破裂伤,脉络膜、视网膜脱离,右眼球化学性灼伤等,先后行右眼角、巩膜裂伤缝合、前房穿刺成形术,玻璃体切除术,虹膜根切及硅油填充术等治疗。出院时情况:VD=NLP,VS=0.6。 (2)法医临床学体格检查示:右眼瞳孔不规则形散大,约0.8cm×0.6cm,直、间接光反射消失,球结膜充血,角巩膜缘10-3点位见弧形线状瘢痕,并于3点位向鼻侧巩膜延伸,10-2点位虹膜根部离断、粘连,晶状体缺如,玻璃体硅油填充术后,眼底窥不清。左直接对光反射灵敏,间接对光反射未引出。双眼矫正后视力VD=无光感,VS=0.8。 (3)阅送检CT片(20010XXXXX号)示:右眼环不完整,右眼球略萎陷,晶体缺如,眼内密度不均伴气体影,右上颌骨额突骨折。 以上结果表明被鉴定人右眼球破裂伤并化学性腐蚀性烧灼伤行手术等治疗事实客观存在,目前遗有右眼盲目5级(VD=无光感)。以上损伤结果与右眼受钝性外力及化学性腐蚀性烧灼作用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符合本案案情所示符合电瓶爆炸崩伤并化学腐蚀性烧灼伤之病理损伤特征。 2.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中第5.8.2条第7)款之规定,被鉴定人外伤致右眼球破裂伤、前房积血、角膜裂伤及脉络膜、视网膜脱离,行手术等治疗后,现遗有右眼盲目5级(VD=无光感),故目前致残等级应为八级伤残。

【鉴定意见】

1.李某右眼球破裂伤并化学性灼伤,与右眼受钝性外力及化学性腐蚀性烧灼作用之间应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2.李某外伤致右眼球破裂伤,行手术治疗后,现遗有右眼盲目5级(VD=无光感),目前致残等级应为八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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