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7日凌晨,在某小区某栋3单元707室内,被鉴定人任某某酒后用打火机将液化气罐点着,后将液化气罐踹出门外倒在楼道内,导致楼道着火。
【鉴定过程】
被鉴定人任某某由办案人员领入诊室,神志清,年貌相称,衣着欠整洁,营养状况一般。接触简单回答问话,尚切题,对案发过程能部分回忆,叙述不完整。自述自己在家做饭把煤气罐整着了,就把自己送医院住院了。言语简单,思维内容贫乏,表情呆板,变化少,眼神不灵活,情感反应平淡,行为被动,意志有所减退,对案件性质和目前自身状况有部分认知,智力水平与受教育程度相符。
【分析说明】
根据办案机关提供卷宗证言材料:被鉴定人任某某既往曾多次在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目前仍在住院治疗过程中,诊断为精神分裂症。2020年11月和2021年4月先后两次在某精神病防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鉴定意见:任某某患精神分裂症。任某某住院治疗医生、护士介绍其目前精神状态还可以,他现在幻听、妄想基本上没有了,偶尔还是有冲动的情况。精神检查尚合作,言语简单,思维内容贫乏,表情呆板,变化少,眼神不灵活,情感反应平淡,行为被动,意志有所减退,对案件性质和目前自身状况有部分认知,智力水平与受教育程度相符。根据既往病史结合精神检查,任某某目前临床上符合精神分裂症诊断,处于疾病部分缓解期,其实质性辨认和控制能力有损害,但不明显。依据《精神障碍者受审能力评定指南(SF/ZJD0104005-2018)》,任某某目前有受审能力。
【鉴定意见】
1、任某某目前患精神分裂症。 2、任某某目前有受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