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石家庄市某某区人民政府因城市道路改造项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吴某某所拥有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因吴某某未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与征收管理部门达成补偿协议。故逾期后,某某区人民政府作出催告履行通知书,限吴某某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在一定期限内选择房屋征收补偿方式、腾空被征收房屋。该催告履行通知书向吴某某送达的过程经石家庄市某公证处办理了保全证据公证。后某某区人民政府向所在的区人民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某某区人民法院作出《某某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政征补【201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由申请人石家庄市某某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某某区政府依据上述行政裁定组织实施强制执行,系根据裁执分离原则,属于人民法院司法行为的继续,不是行政行为。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强制吴某某腾空房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石家庄市某某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办理本次强制执行相关手续。为了保存证据,向石家庄市某公证处申请对本次强制执行中强制腾空被征收房屋的过程以现场拍照、现场录像的方式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公证处依法办理该保全证据公证,不仅保障了本次强制腾空被征收房屋行为的顺利进行,而且有利推动了该城市道路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冀石太证经字第×××号 申请人:石家庄市某某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住所:石家庄市××××号,法定代表人:于某某。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女,一九××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石家庄市某某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委托代理人马某某于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向我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马某某在向我处提交的《公证申请书》中称:“石家庄市某某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11月10日向吴某某作出《石家庄市某某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政征补【2017】×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石家庄市某某区人民政府依据上述相关规定于2018年6月13日向石家庄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对吴某某作出的《石家庄市某某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中的决定事项,即对吴某某位于石家庄市某某区新村街××号房屋腾清屋内所有物品,并将房屋交付于石家庄市某某区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提出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迁的“裁执分离”强制执行模式,石家庄市某某区法院于2018年6月26日作出(2018)冀×××行审5号《河北省石家庄市某某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政征补【2017】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由申请人石家庄市某某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石家庄市某某区人民法院作出该判决已经生效,石家庄市某某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是石家庄市某某区人民政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某某区人民政府委托我单位办理本次强制执行相关手续。本次强制执行××政征补【201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定于2018年7月24日实施,为了保存证据,特申请公证处对本次强制执行中强制腾清房屋的过程以现场拍照、现场录像的方式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强制执行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物品被腾出之后由石家庄市某某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另行安置和保管”。 申请人石家庄市某某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的委托代理人马某某向我处提交了《公证申请书》、《授权委托书》、《介绍信》、身份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石家庄市某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征补【2017】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冀×××行审5号《河北省石家庄市某某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石家庄市某某区人民政府公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我处于当日受理了该公证申请,本公证员与公证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了接谈,并告知其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早上6:16分,本公证员及公证人员张某跟随石家庄市某某区人民政府所组织的相关工作人员来到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某某街中某某大街南延项目铁路××段 宿舍拆迁区域,公证人员张某使用本处的数码摄像机对该拆迁区域及周边场景进行现场录像,因石家庄市某某区人民政府所组织的相关人员清理拆迁区域,6:22分暂时关闭摄像机。 7:43分开启数码摄像机,开始进行现场录像,在石家庄市某某区人民政府所组织的相关工作人员的引领下来到铁路××段宿舍×号楼1单元303室,本公证员使用本处的数码照相机,公证人员张某使用本处的数码摄像机及记录仪,以现场拍照和现场录像的方式对某某区人民政府所组织的相关工作人员强制开启房门及强制对房屋内物品腾空过程进行了保全证据。 对铁路××段宿舍×号楼1单元303室保全证据行为,于当日上午9:10分结束。 接着,于9:27分在石家庄市某某区人民政府所组织的工作人员引领下,来到铁路××段宿舍×号楼1单元地下室,工作人员指认标记为401东侧的地下室为吴某某的地下室,公证人员张某使用本处的数码摄像机以现场录像的方式对石家庄市某某区人民政府所组织的工作人员对地下室内物品腾空过程进行了保全证据。 当日上午9:37对地下室内物品清点腾空保全过程结束。 上述过程本公证员制作了工作记录。 上述保全证据行为结束后,本公证员与公证人员张某回到我处,将现场拍照、现场录像所使用的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记录仪交与我处公证人员李某某。由我处公证人员李某某将上述设备中存储的现场拍照、现场录像所取得的数码照片、视频文件电子数据拷贝到我处服务器。 上述过程中我处公证人员张某 使用数码摄像机进行现场摄像,共取得视频文件4段,使用记录仪进行现场录像共取得视频文件5段;本公证员使用数码照相机进行现场拍照,共取得数码照片16张。我处工作人员李某某使用我处的电脑刻录设备将上述过程中使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4段视频文件的电子数据刻录至一张空白光盘,共刻录光盘一式三张(以下称第一张光盘);将使用记录仪拍摄的视频文件5段和使用数码照相机拍摄的数码照片16张刻录至一张空白光盘,共刻录光盘一式三张(以下称第二张光盘),我处将第一张光盘和第二张光盘装入同一个信封内进行封存。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附件袋内装有经封存的光盘两张,第一张光盘存储上述过程中我处公证人员张某 使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4段视频文件的电子数据,第二张光盘存储本公证员使用数码照相机拍摄的16张数码照片的电子数据和公证人员张某 使用记录仪拍摄的5段视频文件的电子数据。上述视频文件和数码照片的电子数据完整,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本公证员制作了现场工作记录由我处存档。 附:经封存的光盘2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石家庄市某某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