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南宁市西乡塘区某镇某村村民刘某体弱多病,因早年丧偶,多年来独自抚养两个孩子,家境贫寒,是村里的贫困户。刘某一家居住的A处老宅破烂不堪,经有关部门鉴定属于危房。2017年,国家实施贫困户危房改造惠民政策,刘某符合申请危房改造的条件,在村干部动员下,刘某决定在A处拆旧建新房,并着手准备相关的工作。听闻刘某将在A处建房,刘某的已逝丈夫的哥哥何某提出异议,认为刘某即将动工的A处宅基地所有权自己也应有份,刘某不应独占。刘某则认为梁某既然已经在现居住地(B处的宅基地)建起房子,A处宅基地所有权就应归自己所有,双方由此产生纠纷。 由于双方矛盾不可调和,当地村委会将该案件有关情况上报镇政府,该纠纷涉及扶贫政策帮扶贫困户,引起镇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为使国家精准扶贫政策能尽快落地,2017年6月13日,南宁市西乡塘区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主动介入该案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员通过调查走访,了解了纠纷的基本情况,并召开了案情协调会。会上调解员与西乡塘区司法局基层股、镇综治办的工作人员、镇包村工作队领导及村干部一起分析案情,认为何某现建房的宅基地(B处)虽然比刘某计划异地建房的A处地块要宽,但是后者的地理位置比前者要优越,这也是双方当事人发生争执的主要原因。随后,调解员决定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调解。 调解员首先让双方分别表达自己的诉求,在陈述的过程中,刘某坚决说父辈留下来的A、B两处宅基地一人一块,既然何某要了B地建房,就不能再和她争抢A处宅基地了。对于刘某的说辞,何某予以反驳:多年前,刘某和他达成一项口头协议,B处是两间房子宽的宅基地,何某当年是打算和刘某一起出资建造,刚好一人一间,但是因为刘某没有钱,何某就表示可以先由他出资建造,同时把两间房都建了,等刘某有钱付清一半造房款后再搬过来住,就这样一直到现在刘某也没有钱付清,所以表面看上去就是何某独自拥有了B处两间房子的宅基地。 调解员认真听取双方的诉求后,向刘某求证是否曾经跟何某达成过上述口头协议,刘某则逃避正面回答问题,只强调说她没有钱要B处已建的房子,只想尽快搬出居住的危房,借政府的扶持危房改造资金重新修建房子,一人一块宅基地,这样很公平。 调解员从刘某的表现和话语中听出了她的顾忌,决定先从情谊上面来调解,结合纠纷双方本是亲兄弟的关系进行讲道理。调解员说:“你们本来就是一家人,据我们了解,在这个纠纷之前你们两家人的关系还是很不错的,我也相信何某作为大哥,在弟弟去世之后肯定也没少帮刘某一家,既然原本是和睦相处的一家人那就应该好好珍惜,不必为了这点事情而把关系搞僵,和和气气商量,把事情解决了,以后还是一家人,互相帮助,你们看我说得对不对?” 调解员推心置腹的话语得到双方的深切认同,原来紧张的气氛和强硬的口气也缓和了。在调解员的耐心劝导下,刘某终于承认之前确实默认了何某所说“B处宅基地一人一半”的说法,但是她觉得那时候是没有办法,自己没钱建,大哥怎么说就怎么样了,但是现在自己的真实想法就是不想要B处的宅基地,只想要A处的,也不想跟大哥住一起,一人一边这样就挺好的。何某听后还是坚持B处的宅基地如果刘某想要,就出资一半造房款6万元,如果没钱不要也可以,他们不会强求,但是A处的宅基地他必须有份。 针对双方各执己见的态度,调解员进一步释明:“从法律上说,你们双方现在争执的宅基地均是你们父辈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你们双方都是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开始后,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要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并且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所以法律上是支持大哥梁某的意见,应该平均分配的。现在这两块宅基地的面积、地理位置和经济价值都不一样,如果说一人一块的话,明显有不公平的地方,除非你们协商一致,但是就目前来看,你们显然做不到。因此,为了公平公正,也为了马某能尽快搬离危房,我们调委会的意见是两块地均平分,双方各占一半。”调解员向双方通过讲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分析双方的法律关系,有理有据,非常具有说服力。 调解员的劝解,让刘某知晓了关于继承的法律规定,知道大哥何某的诉求是合理合法的,也表示愿意接受这个调解结果,但是提出了一个问题,就是A处的宅基地面积不大,只有四米的宽度,只够建一间房,而她的钱加上政府的危房改造补贴也最多只能建一层,这个房子该如何分配?调解员根据马某的经济情况,再结合危房迫切需要改造的实际,一番商量之后,给出了调解意见:既然刘某经济确实困难,而旧房子也不能再住人了,为了刘某全家安危,也为了不耽误刘某申请危房改造的时机,刘某全家暂时先搬出危房,搬到B处何某家居住,A处危旧房尽快拆掉重建。先由双方共同出资建造第一层,第一层作为公共用地,出资额双方各占一半,在刘某没钱建造第二层之前暂时由刘某居住,以后视经济情况双方可自行再建造第二、第三层,双方各占一层。调解员的这个意见既解决了刘某危房改造的燃眉之急,也达成了刘某、何某共同拥有A处宅基地的诉求,因此得到了双方的一致认同,调解工作取得突破。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主持下,刘某和何某接受调解方案,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 1.双方同意在A处宅基地共同出资建第一层,第一层作为公共用地,在刘某没建造第二层之前暂时由刘某居住,出资额双方各占一半。以后视经济情况再建造第二、第三层,双方各占一层; 2.在B处宅基地上建造的两间房,靠楼梯的房子归何某所有,另一间归刘某所有,但是刘某必须支付何某建房款6万元,付清款项后方可入住。 协议签订当天,刘某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向何某支付建房款6万元,双方都履行了调解协议,调解工作取得圆满成功。
【案例点评】
人民调解的制度优势,在于它是在尊重法律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亲属之间或者左邻右舍的感情。人民调解员所调解的矛盾,并不是敌我矛盾,完全可以心平气和地通过一个中间人来调解。众所周知,法律是铁面无私,没有任何的伸缩性;感情有伸缩性,讲感情就是让当事人互让互谅。在调解过程中,人民调解员要知常情、懂民意,懂得风俗习惯,要以法治为支撑,结合法理,巧妙运用感情因素,通过当事人相互妥协,把双方的心结打开,最终实现调解目的。如本案中,调解员就是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和必备的业务知识,能吃苦耐劳,社会经验丰富,在处理亲属之间纠纷过程中坚持耐心、诚心、公心、责任心,能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洞悉当事人的心理,想方设法拉近双方情感的距离,努力营造家庭和谐的氛围,从而找准案件的症结和突破口,调解工作最终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