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27日,通许县某乡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主任李某来到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 “调委会”),申请调解村委会和本村村民张某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经调解员初步询问得知,1996年1月20日,该村村委会和张某签订一份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村委会向张某发包村内一块集体土地4亩(实际面积6亩),用于张某建预制板厂使用,但是,张某至今未给付承包费用,并要求按合同约定无限期承包该土地。现村委会急需2亩土地用于村委会院落改造和村文化广场建设使用,故申请调解此事。
【调解过程】
受理申请后,调解员实地勘验土地,并找到时任干部了解情况,听取了村民意见。经多方调查了解得知,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国家鼓励兴办厂矿,村民张某多次找到时任村支部书记李某,要求发包该块土地用于修建预制板厂。村支书李某和时任村主任刘某商量后,于1996年1月20日以自己名义和张某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并盖上了村委会的公章。 合同内容共有四项:自建厂起前三年不征收土地使用费;三年后按村承包地征收使用费,每亩每年50元;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张某申请停业为止,终止合同,土地交还村委会另作他用;村委会人员变更时,不准以任何借口终止合同。 张某承包土地后,办理了预制板厂的土地使用证。村委会修建村委会大院时使用了张某生产的预制板56块、水泥10吨、石子4方等建筑材料,修建村小学雇佣了张某的建筑工队干活,但均未向张某付钱。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农村自建房屋越来越少,张某的预制板厂销路变窄,于2012年停止营业,并将所承包土地用于种植杨树。村委会几任干部先后多次就土地承包费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还问题向张某协商,但是张某以合同未到期和村内使用其建筑材料和建筑工队均未付钱为由,打算一直承包该土地。 掌握情况后,调解员于2018年4月18日上午,将双方当事人叫到一起进行面对面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张某坚持认为其合同仍有效,不肯退让,调解陷入僵局。调解员随即决定采用“背对背”方式进行调解,在单独和张某沟通中,调解员将相关法律法规向张某进行了认真仔细的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也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方可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第二款明确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详细的法律解读使张某明白了村支书不能代表村委会行使法定代表人权利,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要经过法定程序,并且土地承包也不能是没有期限的,其当年与村支书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做通了张某的工作后,调解员又与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沟通协商调解事宜。村委会法定代表人表示,现在的村委会大院急需改造,要在张某所承包的土地上建设村文化广场,张某现在必须退出2亩地。张某提出的村委会使用其建筑材料和村小学使用建筑工队干活等费用问题,村里的会计已经算过账,共计5600元,而从张某承包土地到现在,按照当时合同约定的承包费共计5700元,费用正好可以相互抵销。 随后,调解员再次把双方请到一起。张某首先表示,对债务抵销没有异议;但是,他对村委会准备要回的2亩地已经硬化成约有20厘米厚的水泥路面,投资很大,且村委会直接可以用于建设文化广场。这个投资,张某不要求补偿,只是希望剩余的4亩承包土地上种植的杨树成材后,再将土地归还给村委会。村委会经过讨论,同意了张某的意见。
【调解结果】
2018年4月18日,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如下: 1、村委会和张某自愿解除1996年1月20日所签订的合同; 2、村委会自愿将张某种植杨树所占的4亩土地归张某再使用7年; 3、张某自愿将承包的2亩土地及附属物归村委会修建村文化广场使用; 4、本次调解为一次性调解,双方不得因此再次发生纠纷。
【案例点评】
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是我国农村除家庭承包经营以外重要的土地承包经营方式。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属于广大农民集体利益,由于历史原因,存在着土地发包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侵害村民利益的情形。本案中,时任村干部未按照《村民组织法》和《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进行集体土地发包,甚至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限期的发包土地,从而引起矛盾纠纷发生。 在该纠纷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能够准确把握争议焦点,运用相关法律知识,在全面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公平、公正、耐心的解读法律法规,明法析理,最终让当事双方自愿解除合同,并协商解决后续问题,促使纠纷圆满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