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与漯河市郾城区某建筑公司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20日晚上8时左右,漯河市郾城区某镇某村村民郭某(77岁)外出纳凉,途经某建筑公司承包施工的美丽乡村污水处理工程施工现场时,因路面不平整且路面湿滑有积水,不慎跌倒,无法自行站起。郭某儿子赶到后将其送往医院就诊,经检查,郭某左腿腿部软骨骨折,左肩严重摔伤,锁骨骨折,需住院治疗。事发后,郭某的儿子认为施工方对未完工的路面防护措施不到位,致其父受伤,要求施工方负全责并承担医院就诊所有费用。但施工方只同意垫付少部分治疗费用。双方分歧较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郭某的儿子认为施工方没有诚意解决此事,便找来其亲戚,采取堵路方式阻挠施工,致使该建筑公司无法正常施工。建筑公司向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镇调委会”)递交了调解申请。

【调解过程】

镇调委会受理建筑公司的调解申请后,指派一名调解员负责此案。调解员听到建筑公司的介绍后,为防止事态扩大,立即会同村干部到施工现场极力劝解郭某的儿子要冷静,并告知其行为已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及时制止了郭某儿子阻挠施工的行为。 调解员经过进一步走访了解到,该条施工路段是两条主路连接的辅道,经常有群众经过,且群众滑倒跌倒情况常有发生,当地群众也曾多次向施工方反映,但施工方并没有予以重视,也没有树立警示牌,更没有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调解员决定首先采取背靠背的方式进行第一次调解。调解中,郭某的儿子认为自己父亲年事已高,治疗费用虽然不是太多,但后期恢复时间长且所需费用较多,故提出3万元的索赔要求。施工方以工地负责人在外地出差无法做主为由,只愿赔偿前期治疗费用4000元。双方坚持己见,不肯让步,致使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经过分析,调解员认为督促施工方负责人李某尽快回来是顺利化解矛盾纠纷的关键。由于该项目是政府招标工程,调解员积极协调镇政府相关负责部门联系施工方负责人,要求施工方负责人李某尽快回来。至此,各方共同参与调解的条件具备。经镇调委会研究,确定了接下来调解的方向和重点:一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赔偿标准,计算出因郭某受伤而产生的各项损失赔偿数额;二是会同镇政府有关人员力争做通李某工作,督促其拿出最大诚意来解决郭某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三是继续向郭某等人宣传、阐明相关法律知识及采用过激手段造成的严重后果,劝其依规依法提出赔偿请求,降低其关于赔偿数额的心理预期。 调解员与郭某家人再次调解协商,告知郭某及其家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并根据所提供的病例资料及票据,核算出医疗费、护理费、后期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5700元。调解员还向郭某讲到,凡事都要按法律规定来,不能任性而为,只有正确运用法律手段才能维护正当权益。最终,郭某及其家人同意降低赔付要求,继续通过调解解决纠纷。 调解员向建筑公司的负责人李某明确指出,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没有设置明显的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公司不能及时有效解决问题,僵持下去进而影响工程进度,不仅会给工作造成经济损失,也会影响公司的声誉,一定要慎重考虑。在调解员的耐心说服下,李某最终表示愿意支付相关赔偿费用,尽快解决此次纠纷。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反复沟通后,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调解协议如下: 一、建筑公司一次性赔偿郭某各项赔偿金共计15700元; 二、郭某就阻挠施工向施工方道歉; 三、此次纠纷处理后,双方之间不能再因此事有其他纠纷和争议。 协议达成后,双方在镇调委会主持下当场履行了协议,至此案结事了。同时,听从调解员的建议,施工方在此路段设置了施工标志和安全措施。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由施工方防护措施不到位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此类纠纷往往因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导致矛盾升级。在本案的调解中,调解员及时掌握情况,分清责任,运用明确的法律规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处,有效化解了纠纷争端,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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