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社区服刑人员马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依法治安管理处罚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马某,男,1991年10月19日出生,已婚,初中文化,户籍地、居住地均为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因犯故意伤害罪经晋宁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9日以(2015)晋法刑初第10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缓刑四年。在缓刑考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2015年7月24日起至2019年7月23日。马某于2015年7月24日到某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马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因无故不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和公益劳动,于2016年4月22日被给予书面警告处罚一次。

【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马某2018年4月19日未参加集中教育和公益劳动,某司法所多次通知马某到司法所报到说明情况,马某表示会按要求进行报到但均未按时到司法所报到。期间,5月4日、5月7日,某司法所到马某家中进行查找,要求马某母亲通知其到司法所报到,其母亲才告知其在呈贡小营打井。2018年5月8日,马某到某司法所报告。在谈话中,马某承认近期其未经司法所批准,私自外出晋宁辖区。 (二)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情况 马某在社区服刑期间态度不端正,无视相关监管规定,于2018年4月19日未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学习和公益劳动,经司法所多次通知未按时到司法所说明情况,并且采用谎言、隐瞒的方式故意期瞒工作人员;同时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核查走访中发现,在此期间,马某私自外出到呈贡多日,面对司法所工作人员走访,核查,编造谎言故意隐瞒外出事实。某司法所于2018年5月15日向晋宁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提请建议对马某提请治安管理处罚的请示。同日,区司法局、市司法局审批通过。2018年5月16日,晋宁区司法局提请昆明市晋宁区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 (三)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情况 2018年5月19日,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作出昆公晋(昆)刑罚决字〔2018〕136号《昆明市公安晋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马某的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马某行政拘留五日,并处二百元罚款。马某同于5月19日被送至昆明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于5月24日拘留期满释放。 (四)治安管理处罚的效果 通过对不服从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采取提请治安管理处罚的措施,维护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起到了警示教育的作用,对部分心存侥幸、不服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震慑作用,有力保障了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有效的开展。 (五)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在本案办理过程中,区司法局将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审核表、建议书以及案件办理材料抄送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院对案件办理进行监督。检察院对案件办理中关于笔录材料制作、证据收集等方面提出了指导意见。 (六)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5月19日,在昆明市晋宁区司法局某司法所组织辖区全部社区服刑人员开展集中教育的时机,公安机关当场宣读了对马某给予行政拘留的决定,并将其扭送带走。通过现场办理案件,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起到良好的震慑作用。

【小结】

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社区服刑在接受社区矫正应该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通过对马某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及时纠正马某行为,也为全体社区服刑人员敲响了警钟,起到了震慑和教育作用,对促进社区服刑人员遵规守法,预防和减少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都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也给社区矫正管理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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